反国家宣传对象的审判

September 25, 2012 15:45

9月24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阮文海(1952年出生于海防市)、谢风新(1968年出生于薄辽市)、潘清海(1969年出生于河内市)根据1999年《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犯有“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罪,进行一审开庭审理。




阮文海(左)、Ta Phong Tan(右)


审判庭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特别严重、连续、长期、明显,对国家安全和越南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男性在国际社会上,阮文海是主导者,谢防新、潘清海是积极的同谋。


在庭审和侦查机关的调查中,被告人潘青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悔罪自首,请求从轻处理。阮文海、谢风陈二人拒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行为。


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的代表坚持起诉书的控方观点,指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组织严密,任务明确,与越南流亡反动组织和敌对势力有联系、勾结。


被告人利用言论自由、民主自由,利用信息技术,利用互联网创建“自由记者俱乐部”博客,通讯、交流、撰写、传播、储存文件,歪曲事实,诽谤党和国家,目的是引起怀疑,破坏人民对政权的信任,并利用吸引、鼓励反对意识形态分子建立和培养势力,时机一到,就推翻政府。


经审议,审判委员会判处阮文海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满后,执行缓刑5年;判处谢风潭有期徒刑10年,执行缓刑3年;判处潘清海有期徒刑4年,执行缓刑3年。


据越通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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