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山区重大犬只盗窃团伙案开庭审理
(Baonghean.vn)——居住在归合县谭合乡的狗肉贩黄德顺多次打电话给几个人,试图以每公斤 40,000 至 45,000 越南盾的价格购买被盗的狗。
11月23日,归合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盗窃财产罪”开庭审理,被告人包括:居住在三合乡的黄德顺(1966年出生);居住在义春乡的曹文祥(1986年出生)、曹文忠(1989年出生)、张文宣(1982年出生)、曹文英(1990年出生)、张文石(1993年出生);居住在归合镇的阮氏兰(1991年出生);以及居住在归合县河山乡的黎文川(1996年出生)。

根据起诉书:黄德顺(Hoang Duc Thuan)是归合县三合乡合三村的狗肉贩子。由于之前认识,黄德顺多次打电话给曹文祥(Cao Van Tuong)、曹文英(Cao Van Anh)、张文宣(Truong Van Tuyen)和张文石(Truong Van Thach),商讨买卖赃犬的事宜。黄德顺与他们商定赃犬的价格为每公斤4万至4.5万越南盾。同时,黄德顺还为这些人准备了汽油和蛇皮,以便他们偷狗。

其他作案工具,例如摩托车、电池、电击绳、刀具、弹弓等,均由Tuong、Anh、Tuyen和Thach自行准备。2023年6月1日至6月6日期间,上述人员共实施了5起偷狗案件。其中,Cao Van Tuong和Cao Van Trung盗窃了3只狗,价值近290万越南盾;Truong Van Thach和Le Van Xuyen盗窃了4只狗,价值超过310万越南盾;Truong Van Tuyen和Cao Van Anh盗窃了11只狗,价值超过1000万越南盾。
被盗的狗被卖给了黄德顺和阮氏兰(黄德顺的弟媳)。
在审判中,被告人 Thuan、Tuong、Trung、Anh、Tuyen、Thach、Xuyen 和 Lan 承认了所有罪行,与归合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内容相符。

根据刑法规定、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归合县人民法院对犯有刑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的“盗窃财产罪”的被告人判处如下刑罚:黄德顺处9个月有期徒刑;曹文英处11个月有期徒刑;张文宣处9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8个月;阮氏兰处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2个月。
被告人:黎文川,判处监禁7个月,缓刑14个月;张文石,判处监禁6个月,缓刑12个月;曹文忠,判处监禁8个月,缓刑16个月,均在审判中获释,因为在调查期间,这些被告人曾被临时拘留。

被告人曹文祥因盗窃罪被判处 10 个月监禁,但因其先前因“赌博”罪被归合县人民法院判处 9 个月监禁缓刑(18 个月缓刑期),法院判处被告人曹文祥共计 19 个月监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