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如案审判:ACB前领导人未被传唤
12月15日下午,胡志明市最高人民上诉法院继续审理被告人黄氏玄如(越南工商银行奠边府业务处原处长-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处长)及其22名同伙诈骗近4万亿越南盾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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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玄汝在法庭上 |
必要时将传唤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行长
审判合议庭在审议上午庭审中各位律师的建议后,部分采纳了潘忠怀律师的建议。具体而言,为确保庭审的严肃性,律师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携带纸质文件进入法庭,但其他电子设备(电脑、录音机、录像机等)不得带入法庭。
对于刘文心律师(亚洲商业银行(ACB)合法权益保护律师)提出的传唤正在河内受审的越南亚洲商业银行(ACB)前董事、前领导,如阮德坚(又名宝坚)、陈春嘉、李春海、范忠仓等,以澄清一些问题,使案件审理更加客观等要求,合议庭认为,本案是玄如及其同伙诈骗、侵占财产案,不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的案件,因此没有必要传唤ACB前领导。ACB银行也有授权代表出庭。
人民法院代表表示:“关于传唤越南工商银行领导的请求,该银行也有授权代表,因此该代表将在讯问过程中回答与越南工商银行有关的所有问题。”
在阮氏明香女士和张明黄先生(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原副行长)一案中,法院与一审法院一样,以相关权利义务人的身份传唤他们,但他们却提出了缺席审判的申请。由于阮氏明香女士和张明黄先生是相关权利义务人,因此无法适用押解措施。
刘文心律师还请求传唤阮文世先生(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行长)。合议庭认为有理有据,将在庭审中根据需要传唤阮文世先生。
法院驳回了考虑越南工商银行代表的程序地位的请求。
关于谭律师提出的考虑越南工商银行三名代表之一、河内律师协会成员阮晋雄律师的诉讼地位的请求,法院驳回了谭律师的请求。谭律师表示,在一审中,阮晋雄律师为被告人玄如辩护,目前在上诉审中,阮晋雄律师代表越南工商银行。谭律师表示:“阮晋雄律师在本案中为两名利益对立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
但合议庭裁定,Hung律师并非以律师身份(越南工商银行的维权律师)参加庭审,而是以授权代表的身份参加庭审,因此他不受《律师法》的约束。
对于阮辉捷律师的诉求(维护杜氏玉蝶女士的合法权益),法院已予以采纳,并允许阮辉捷律师在法庭上与被告人范英俊取得联系。
合议庭还表示,如果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传唤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澄清并确保客观性,合议庭将传唤他们。
今天下午,合议庭还宣读了长达176页的一审判决书摘要。
判决书称,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吴某伪造8枚印章,冒用多个机关、单位名义,伪造大量文件、证件、合同等,骗取9家公司、3家银行和3名个人共计4.9万亿越南盾。至案件侦破、起诉时,吴某已挪用资金近4万亿越南盾,其中大部分用于偿还高利贷。
审判将于明天(12月16日)继续进行。
根据T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