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罗胜案审判:严惩不贷,腐败现象将减少
只有法律公正,腐败之虫、利益集团之虫、小集团之虫、朋党之虫才能缩脖子、缩触手。
据媒体报道,11月16日晚,被告人丁罗胜透露,自庭审开庭以来,他一直非常担心。检察院每次提出指控,被告都会增加新的罪名,并增加新的、更加重罪名的情节。
社会舆论高度关注越南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PVN)和越南石油天然气建设股份公司(PVC)“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侵占财产”案的审理情况。
这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历史上首次,一位曾担任过政治局委员的高级官员被起诉。这充分体现了“法律至上”的精神,无论何人,无论职位多高,只要触犯法律,就将被剥夺豁免权,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的人、相应的罪行进行处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法律至上”自古以来就被视为法律和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
庭审结束后,显而易见的是,在律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辩论以及辩护中,被告人丁罗胜(主谋)并未真正展现诚意(尽管他作为前石油天然气行业负责人,已经向人民、党和行业员工道歉)。他试图证明自己的错误行为是“经政治局批准”的,这充分表明了他的诚意。然而,实际上,没有任何文件表明政治局批准了丁罗胜及其同伙的错误决定。
检察院援引了政治局关于越南国家电力公司(PVN)发展战略的第41号结论以及总理当时的文件,证明丁罗胜先生回避并否认有罪。据此,检察院得出结论:“政治局结论并未明确规定越南国家电力公司(PVN)应选择越南电力公司(PVC)作为总承包商,并指定PVC公司投资太平二号火电厂。因此,被告人丁罗胜的证词完全不实。”
被告人丁罗胜发表最后遗言。图片来源:越通社 |
人民检察院代表明确指出,政治局仅颁布了截至2015年越南国家铁路发展的总体政策,展望2025年,旨在将越南国家铁路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多产业经济集团,包括促进和增加集团的收入。
关于被告人丁罗胜的故意不法行为,检察机关还证明,2010年,PVC公司面临财务困难,PVN董事长对PVC的状况了如指掌,但PVN提交给政府的报告中对此只字未提。此外,PVC作为总承包商的经验仅限于参与建设永安和仁泽二号火电厂项目,完全没有能力承担像太平二号火电厂这样投资额超过34万亿越南盾的重点项目的总承包商职责。
在法庭上,被告人丁罗胜和被告人郑春青也承认,当时PVC没有足够的产能来做到这一点。
由此可见,PVN是一家国有企业,其经营目标必须是盈利,保住并发展PVN的资本来源以及PVN在其他项目中投资的资金。国家任命PVN董事会主席一职是为了提升价值和效益,同时要求其依法合规。然而,被告人丁罗胜却纵容其亲信和派系,任用不称职的承包商,并指使PVN下属和石油天然气发电公司(PVPower)相关人员签署第33号EPC合同,违规向PVN垫付款项,以便郑春青及其同伙挪用这笔款项,给国家造成损失。
丁罗胜及其同伙案一审开庭,舆论中便充斥着各种说法,声称丁罗胜在担任交通部长期间确实做出了一些贡献。但事出有因,法律面前,一切都必须清晰明确。
许多人也回忆起胜先生被提名进入政治局后令人印象深刻的形象,但他们似乎“忽视”了工业司令丁罗胜“执政”期间油气行业的违规行为。例如,在委内瑞拉重油开采投资中,越南国家石油公司“规避法律”,无视与专家进行冷静的磋商,而这些磋商原本可以帮助党和政府做出明智的决策。此外,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越南国家石油公司可能还存在许多其他违规行为,就连胜先生也对此感到担忧,因为这些违规行为至今仍未停止。
无论如何辩解,法庭上提供的证据足以表明,Thang先生及其同伙为融化国家“铁拳”做出了贡献,其后果难以估量。
当总书记的决心加强反腐败斗争,并以法律的严格性作为支撑时,我们看到越南船舶工业集团(Vinashine)和越南国家航运公司(Vinalines)所遭受的经济后果越来越严重,尽管已经过去了近十年,但这些后果仍未恢复元气,甚至连“铁拳”都已融化,无法再恢复。
种种证据表明,无论怎样辩解,都无法抹去丁罗胜先生在越南国家石油天然气集团培育利益集团、垄断和操纵国家政策、侵吞国家和人民公款等方面的责任。
继近日关注“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罪”案的庭审后,我相信,本着“法律是公正的”精神,涉案大洋商业股份银行(Oceanbank)案及造成8000亿越南盾损失的案件将很快得到严格、人道和准确的审判。
因为,只有“法律不偏不倚”,腐败之虫,利益集团之虫,派系之虫,亲信之虫,才能缩紧脖子,缩紧触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