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银行重大案件26名被告人上诉审理
前海洋银行董事长何文深和25名被告人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指控并减轻刑罚。
4月18日上午,河内高等法院开庭审理了河文深先生(前大洋商业股份银行(Oceanbank)董事长)及其30名同伙的上诉案件。预计审判将持续半个多月,由主审法官吴红福主持。
谭先生和前Oceanbank总经理阮春山于2017年9月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因为他们认为他们没有犯贪污罪和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
被告人阮明秋(前)副总经理、原董事长李某也向上诉法院请求复核其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并减轻刑罚。
范公旦先生(前天成集团董事长)和华氏潘女士(前富美投资公司董事会主席)对整个判决提出上诉。
其余25名被告人请求减轻罪名、缓刑或者免除刑事责任,部分相关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上诉。
然而,就在开业前夕,5名原大洋银行分行、交易部主任等被告人撤回上诉,这些人均被一审法院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1999年刑法第165条)判处24个月非监禁改造至20个月缓刑不等的有期徒刑。
前董事长何文深(蓝色衬衫)和前总经理阮春山在法庭上。照片:Xuan Hoa |
一审判决显示,2010年至2014年,谭某指示其下属向多家存款机构和个人支付了近1.6万亿越南盾的合同外利息。原总经理阮春山与谭某商议并制定了这项政策。阮春山还被指控从谭某和Oceanbank收受2460亿越南盾并将其挪用。其中,490亿越南盾来自越南国家石油天然气集团(PVN)。
2012年底,谭先生指示其副手阮文焕通过中勇公司向天成集团董事长范公旦先生贷款5000亿越南盾,在没有抵押品的情况下,客户未将资金用于正当用途。此举被指控违反了国家银行的贷款管理规定,导致Oceanbank损失超过5000亿越南盾(本金及利息)。
河内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违反信贷机构经营活动中的贷款管理规定罪、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等四项罪名,判处前海洋银行董事长何文深无期徒刑(1999年《刑法》第278、280、179、165条)。
阮春山先生根据第 278、280、165 条被判处死刑。前总经理阮明秋根据第 165 和 280 条被判处 22 年监禁。前副总经理阮文欢根据第 280 和 179 条被判处 22 年监禁。
范公丹先生被判处14年监禁,华氏潘女士根据第179条被判处17年监禁。其余42名被告人被判处24个月非监禁改造至4年监禁不等的刑期……
Tham 先生必须赔偿 Oceanbank 超过 8000 亿越南盾,Son 先生必须赔偿近 3000 亿越南盾,Phan 女士必须赔偿 5000 亿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