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银行重大案件26名被告人上诉审理
前海洋银行董事长何文深与25名被告人向高等人民法院请求复核指控并减轻刑罚。
4月18日上午,河内高等法院开庭审理了河文深先生(前大洋商业股份银行(Oceanbank)董事长)及其30名同伙的上诉案件。预计审判将持续半个多月,由主审法官吴红福(Ngo Hong Phuc)主持。
谭先生和前Oceanbank总经理阮春山于2017年9月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因为他们认为他们没有犯贪污罪和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
被告人阮明秋(前)该公司原董事长、副总经理李某也向上诉法院请求复核其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并减轻刑罚。
范公旦先生(天成集团前董事长)和华氏潘女士(富美投资公司前董事长)对整个判决提出上诉。
其余25名被告人请求减轻指控、减刑、缓刑或者免除刑事责任。部分相关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上诉。
然而,就在开业前夕,5名原大洋银行分行及交易处负责人等被告人撤回上诉,这些人均被一审法院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1999年《刑法》第165条)判处24个月非监禁改造至20个月缓刑不等的有期徒刑。
前董事长何文深(蓝色衬衫)和前总经理阮春山在法庭上。照片:Xuan Hoa |
一审判决显示,2010年至2014年,谭某指示其下属向多家存款机构和个人支付了近1.6万亿越南盾的合同外利息。原总经理阮春山与谭某商议并制定了这项政策。阮春山还被指控从谭某和Oceanbank收受2460亿越南盾并将其挪用。其中,490亿越南盾来自越南国家石油天然气集团(PVN)。
2012年底,谭先生指示其副手阮文焕通过中勇公司向天成集团董事长范公坛先生提供5000亿越南盾的贷款,且该客户在没有任何抵押的情况下将这笔资金用于不当用途。该行为被指控违反了国家银行关于贷款管理的规定,导致Oceanbank银行损失超过5000亿越南盾(本金及利息)。
河内市人民法院以四项罪名判处前 Oceanbank 董事长何文深终身监禁:贪污、滥用职权侵占财产、违反信贷机构经营活动中的贷款规定、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999 年《刑法》第 278、280、179、165 条)。
阮春山先生根据第278条、第280条、第165条被判处死刑。前总经理阮明秋根据第165条和第280条被判处22年监禁。前副总经理阮文欢根据第280条和第179条被判处22年监禁。
根据该法第 179 条,范公丹先生被判处 14 年监禁,华氏潘女士被判处 17 年监禁。其余 42 名被告分别被判处 24 个月的非监禁改造至 4 年监禁……
Tham 先生必须赔偿 Oceanbank 超过 8000 亿越南盾,Son 先生必须赔偿近 3000 亿越南盾,Phan 女士必须赔偿 5000 亿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