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基恩上诉审判:检察院回应争议
今天(12月10日)上午工作会议结束时,检察院代表在听取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辩护意见后,对辩论作出了回应。
首先,检察院认同部分律师关于案件审理思路的观点,即以一审判决作为上诉的重点。因此,检察院在结案时会综合考虑所有意见和证词。至于部分律师认为检察院没有及时更新案件进展,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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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阮德建在法庭上为自己进行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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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基恩继续援引企业法、投资法、第165号决定中的概念,肯定出资购买股票和股份的行为不需要进行商业登记。
检察院同意被告关于计划投资部第6388号批复中关于商业概念的理解。商业是指投资过程中部分或全部阶段的持续实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持续进行;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交易进行的投资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活动。
具体而言:被告人阮德建所辖5家公司出资入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连续行为,有依据认定其为商业行为。
在越南统计总局2007年经济行业体系第935号公报中,购买股票和股份的活动被归类为行业代码64990。同时,被告经营的5家公司虽然行业代码为64990,但并未进行商业登记,这违反了法律。
对于Thien Nam公司,该企业于1995年注册,于2000年进行了第七次变更。根据法律规定,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更换新的企业登记,并将旧的企业登记证交回企业营业执照机关。
关于017号合同中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交易行为:被告仍然认为,黄金身份交易是货物买卖,并不违法。检察院询问:Thien Nam在Thien Nam的证件上进行境外账户黄金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交易行为?该行为构成交易行为,合同第二条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买卖黄金身份,但该合同第五条规定了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仅在ACB作为交易中介时存在,这进一步证实了Thien Nam确实在境外账户进行黄金交易。
合同中存在买卖可以兑换成实物黄金或原材料的黄金的内容,因此不能视为衍生活动。
因此,Thien Nam 的业务运营受国家银行第03号决定的监管。其黄金交易活动代码为46624,因此,Thien Nam 一直在未获得商业注册的情况下运营。
被告人Kien通过电话下单并完成交易。检察院确认,对被告人Kien在天南省从事非法经营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基恩称,其他一些企业也以同样的方式经营,但未被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合以上分析,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证据确凿。”检察院代表强调。
关于偷税罪,检察院掌握的涉案合同有三份:Lan女士与ACB于12月25日签订的合同号01、Nguyen Thuy Huong女士与B&B公司签订的合同号010109;Nguyen Thuy Huong女士、Nguyen Duc Kien和B&B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附件。
针对该内容,检察院争论点主要有三点:第一,检察院质疑上述2份合同及1份合同附件是否属于倒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附件虽然由3方共同签署,但并无依据证明其属于倒签。
然而,检察院代表指出,这些合同的违法之处如下:在合同附件中,被告人Kien作为B&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获得了Huong女士的授权,违反了《合同法》第144条第5款关于授权范围的规定。因此,将Huong女士的授权委托给被告人Kien是违法的。另一方面,在BB公司进行授权委托的过程中,Huong女士声称:“我(Huong女士)只负责文件处理和印章管理。是Nguyen Duc Kien策划并决定实施的。根据合同,我不需要支付押金,是Kien先生直接下单的。”
邓玉兰女士(Kien的妻子)表示:“她不是B&B的法定代表人。因为Kien出差了,所以他签了委托书。我对黄金业务的委托不太了解,所以只签了文件。看到亏损这么大,我就问了,Kien说他和Huong会处理这笔业务。”
阮翠香女士和邓玉兰在一审和二审中继续证实了上述陈述。阮德建在调查机关供述:“我的妻子和邓玉兰是应我的要求签署这些文件的。因此,邓玉兰指示签署授权合同,并使用非法文件确定应纳税额,这是违法行为。”
被告人Kien反复声明,他没有逃税的意图,并且Nguyen Thuy Huong女士有权享受免税待遇。起诉书的内容中,有被告人事先知晓免税待遇的内容。被告人Kien在听取会计师报告后表示,由于他知道第32号决议尚未执行,因此当时他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检察院同意不将此内容纳入诉讼。
关于侵占财产罪,被告人陈玉清代表ACI公司与和发钢铁一员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第一项,承诺转让的股份合法归ACI公司所有,未发生过转让、无纠纷。
至6月27日,和发公司已将款项转入ACI公司的账户,ACI公司已将款项全部花光,但仍未解除抵押贷款。2012年9月7日,调查机关向ACB公司发出第497号公函,要求其归还2640亿越南盾,但ACI公司仅剩下530亿越南盾。
ACB 的领导层还决定不同意清算 ACI 的股份。
2012年9月17日,公安部侦查机关作出以诈骗罪追诉决定。
被告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辩称,由侦查机关提起的诉讼是错误的,在具体案件中,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有权提起诉讼。
在调查期间,被告人基恩提交了一份补救后果的申请,但在法庭上,被告人并未承认其申请。
据VOV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