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阮文威刑事案件一审开庭

DNUM_BIZAJZCABH 07:47

(Baonghean.vn)——2017年9月18日上午,荣市黄梅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阮文威一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

被告人阮文威(1981年出生,居住于黄梅市琼荣县第4村)因犯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抗拒执行公务罪;犯刑法第304条规定的不执行判决罪而被起诉。

被告人阮文威于9月18日上午出庭。

此前,2013年1月8日至9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阮文威等14名被告人涉嫌《刑法》第79条规定的“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罪一案,公开进行一审公开审理。经审理,合议庭判处14名被告人共计82年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阮文威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缓刑4年,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试验概述。

阮文威在南河监狱服刑期满后,根据乂安省人民法院2013年1月9日第01/2013/HSST号一审判决,被移送至乂安省黄梅市琼荣乡住所继续服刑,缓刑4年,不得离开住所。

然而,阮文威故意不遵守缓刑规定,不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教育,从入狱第一周起就频频违反缓刑义务。有关部门已多次提醒教育,并三次给予行政处罚,但阮文威仍然故意拒不遵守,态度傲慢,甚至激烈抗拒执勤警员。

《刑法》第304条“不履行判决罪”规定:“故意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予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使用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迫使公职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义安报持续更新有关此次审判的信息。

记者团

相关新闻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x
被告人阮文威刑事案件一审开庭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