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阮文威刑事案件一审开庭
(Baonghean.vn)——2017年9月18日上午,荣市黄梅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阮文威一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
被告人阮文威(1981年出生,居住于黄梅市琼荣县第四村)因犯刑法第257条抗拒执行公务罪、第304条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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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阮文爱于9月18日上午出庭。 |
此前,2013年1月8日至9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阮文威等14名被告人涉嫌《刑法》第79条规定的“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罪一案,公开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合议庭依法判处14名被告人共计82年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阮文威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缓刑4年,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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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概述。 |
阮文威在南河监狱服刑期满后,根据乂安省人民法院2013年1月9日作出的第01/2013/HSST号一审判决,被移送至乂安省黄梅市琼荣乡居住地继续服刑,附加刑期为4年缓刑,禁止离开居住地。
然而,阮文威故意不遵守缓刑规定,不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教育,从入狱第一周起就频频违反缓刑义务。有关部门已多次对其提醒教育,并三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阮文威仍然故意拒不遵守,态度傲慢,甚至激烈抗拒执勤警员。
《刑法》第304条不履行判决罪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故意不履行,经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强迫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义安报持续更新有关此次审判的信息。
记者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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