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打击卖淫嫖娼的行政处理
(Baonghean)-* 问:万一受害者被卖了,无法归还,就属于失踪,这算不算严重后果?(Le Van Tan - Que Phong, Nghe An)
回复:被害人被贩卖、被控制或者因故失去信息,无人知晓其下落,生死未卜。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这是刑法第48条第1款第k项(针对贩卖人口罪)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情节,有的法院不认为这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我们认为,被害人被贩卖后不归还的,属于失踪,甚至死亡,情节严重的,适用严重后果的情节更为合适。
特别是对于儿童被卖后无法归还,不知道自己在哪里,是生是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属于刑法第120条第2款第k项的构成要件。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它极大地影响着刑罚的适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印发关于指导适用刑法第119条和第120条的联合通知。联合通知草案也没有提到这个问题。我们希望这是一个问题,需要指导,以统一法院之间、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对法律的认识和正确适用。
*请问预防和打击卖淫嫖娼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电子邮件保护])
回复:根据政府第178/2004/ND-CP号法令第14条的规定,详细规定了《预防和控制卖淫条例》的若干条款:
1.对违反卖淫嫖娼防治法的行为,必须依法及时发现、严格处理。对违反卖淫嫖娼防治法的组织,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卖淫嫖娼防治法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 违法行为的处理取决于法律规定的部门权限。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负责人的处罚权限,则处罚权限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3.对违反预防、控制卖淫嫖娼等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由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主管人员负责。
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三章所列违法行为,违反防治卖淫嫖娼法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违反防治卖淫嫖娼行政规定,处罚一次为限。多次违法的,按次处罚;多人违法的,按次处罚。
5.处理防治卖淫嫖娼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违法者的个人背景以及从轻、加重情节,确定主要处罚和附加处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对涉及防控卖淫嫖娼法律行政违法行为负有处理责任的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处理违法行为。对超越职责范围或者有犯罪迹象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笔录,并将笔录连同相关文件、证据、违法手段(如有)等移送主管行政违法处理机关或者主管刑事检察机关。
Thao Nhi(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