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人口政策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
(Baonghean)——越共中央政治局刚刚发布决定,对2007年10月15日越共第十届中央政治局第94号令(QD/TW)第七条《关于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该决定明确指出:
第一条:补充修改2007年10月15日越共中央政治局第94-QD/TW号关于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第七条如下:
1.违反下列规定之一,后果较轻或者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批评教育:
a) 阻碍、强制实施计划生育;
b) 制造、交易、进口和供应不符合质量标准、过期或尚未允许在越南流通和使用的假冒避孕药具。
2.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受到处分的,对于屡次违法或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生育第四个子女的违法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给予警告或撤职(如担任职务)处分。
3.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施行。
对于曾经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受过处分的案件,不再重新考虑。
党委、党组织和党员是贯彻落实本决定的责任人。
清贤(合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