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党章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

November 19, 2013 11:04

(Baonghean) - 问:对违反党章、决议、指示、党的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党员,如果对革命作出贡献,并在不同时期获得党和国家授予的勋章和抵抗奖章,在纪律处分时,是否可以视为从轻处罚情节?(陈文成 - 南成 - 安成)

(Baonghean) - 问:对违反党章、决议、指示、党的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党员,如果对革命作出贡献,并在不同时期获得党和国家授予的勋章和抵抗奖章,在纪律处分时,是否可以视为从轻处罚情节?(陈文成 - 南成 - 安成)

答:——党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有成绩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党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给予公正、准确、及时的处理。”

- 指导落实越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党章第七章、第八章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规定的第35条第1款1.2点(2011年11月1日越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政治局第46-QD/TU号决定发布)规定:

“纪律处分必须根据违规的内容、程度、性质、危害、原因以及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职权考虑并决定适当的纪律处分形式,并对该决定负责。

处理时,要把自我批评、批评的结果与党组织调查核实的结果结合起来,确保结论客观、完整、准确。要弄清原因,区分党员因资格、能力或者为了公共利益、个人或局部利益的动机而犯的错误和缺点,故意违法的;暂时性或系统性违法的;经过教育和制止后仍然违法的;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给予物质补偿或者有应付检查行为的;区分主动发起、组织、作出决定的党员和被引诱、同意做错事的党员。

- 2007年10月15日政治局第94-QD/TU号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考虑降低纪律级别:

a) 主动举报自己的违规行为,并自愿承认自己的缺点和违规行为。

b) 主动举报、提供信息、反思其他违规行为。

c) 积极补救违规行为的后果并积极参与防止违规行为;自愿赔偿自身造成的损失”。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违反纪律规定、必须受到处分的党员,如果其在革命时期对革命作出过贡献,并曾被党和国家授予勋章和抗战奖章,目前在考虑和处理处分时不属于从轻情节。然而,在对违反规定的党员进行处分的过程中,主管党组织仍将考虑该党员的功绩和贡献,考虑并决定给予合理且富有同情心的处分,以确保党在处分党员时体现人道精神和人性。

问:在党的小组代表大会上,书记在表决大会决议指标时说,除选举领导机关的投票外,所有预备党员都有投票权。这种说法对还是错?小组投票建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吸收优秀群众入党。有的同志说这样做不对,有的同志认为这是滥用职权,还有的同志认为,预备党员有投票权,可以投票吸收党员。哪种说法正确?

《党章》第三条规定:“……预备党员享有上述权利,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选举党的领导机构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在代表大会和党支部会议上,预备党员没有选举权,也没有秘密投票权。党支部表决吸收优秀人才入党时,举手表决或秘密投票均有效。但具体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党支部决定;无论是举手表决还是秘密投票,预备党员都没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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