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破坏义安省人民农作物和牲畜的行为
近年来,在义安省,经常发生毁坏民众庄稼和牲畜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嫉妒”、纠纷、个人恩怨……这个问题不仅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还影响安全和秩序,导致民众心理不安全。
应受谴责的行为
近日,2024年11月19日,定山乡(Anh Son)白赛村4户居民向有关部门举报,称其相邻的鱼塘出现大量死鱼现象,疑似中毒。
接到报案后,安山县公安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核实和处置。初步调查显示,受损鱼类数量较多,品种繁多,包括青鱼、草鱼、鳙鱼、鳙鱼、鲤鱼、罗非鱼……

在调查过程中,Anh Son 县警方确认肇事者为 Nguyen Minh Hoi,1983 年出生,居住于 Anh Son 县 Cam Son 的 Cam Thang 村。
最初,Hoi 承认,由于与 Vo Van Ng 先生(其中一名养鱼户)的家人对 2024 年 5 月发生的一起事件产生误解,他才在网上购买鱼毒。

趁着2024年11月18日,白沙村正在举办民族大团结日,而吴先生一家没有去营地看望鱼塘的时候,Hoi向鱼塘里投放了鱼毒,导致吴先生鱼塘里的水蔓延到其他很多鱼塘,造成大批鱼死亡。

Hoi 的伎俩是躲在树山上,将装有鱼毒的塑料瓶扔进 Ng 先生的池塘里,然后用 CPC 运动枪在塑料瓶上射出一个洞,让鱼毒流出来。
安山县警方估计死鱼数量为 1.3 吨。

目前,安山县警察局调查局已将阮明海刑事拘留,并依法处理……
此前,2024年4月,恒林乡(Thanh Chuong)54岁的Ha Ngoc Duong先生的家人向地方当局和职能部门投诉,称即将收割的稻田几乎全部被烧毁,并出现许多异常迹象,例如,死亡的水稻面积不均匀,只发生在Duong先生家种植的田里,稻花停止生长,部分区域烧黄,一些相邻的草地也出现叶子燃烧现象......估计燃烧的水稻面积约为500平方米。
Duong先生的家人怀疑有坏人使用化学品进行破坏。

据悉,Duong先生最近从邻居Nguyen Nhu Sy(75岁)手中借用了这块稻田,用来种植第一批稻米。这块稻田也曾因长期纠纷被坏人用尖钉扎过,最终田主Nguyen Nhu Sy先生被法院判决胜诉。虽然当局尚未找到肇事者,但在Duong先生借用这块稻田种植期间,这块稻田疑似再次遭到破坏。

再往前追溯,2023年12月20日,居住在杜良县蓝山乡1村的武文阳先生(1982年出生)在检查田地时,震惊地发现数千株南瓜被盗贼连根拔起,根部被砍断,茎和果实都枯萎了。据园主介绍,这片南瓜地已经种植了两个多月,大约20天后就可以收获,但却遭到盗贼的破坏,损失估计达数亿越南盾。

受损面积约4公顷,位于Lam Son乡人民委员会附近,由Duong先生和来自Tao Son乡(Anh Son)的Dinh Van Huynh先生租用,Dinh Van Huynh先生在农业生产方面投资种植南瓜已有多年经验。

据当地领导介绍,这是蓝山乡首次大规模推广的南瓜种植模式,不仅为众多工人创造了就业机会,还推广了现代化、集约化、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方式,有望带来丰厚的利润。不幸的是,该模式曾遭遇破坏,损失惨重。
此前,在演州县演祺乡,居住在2号村的潘文尊先生家(1956年出生)的西瓜田在收获季节也发生被毁事件,损失西瓜约250公斤,损失价值约130万越南盾。

接报后,省公安局指示演州县公安局重点调查、查明实施盗窃、破坏财物行为的5名嫌疑人:朱文强(2002年生)、朱明南(2004年生)、阮仲晋(2005年生)、阮德风(2004年生)、黎忠焕(2004年生),均居住在琼吕县琼演乡。
这些对象供述,他们之前曾偷过Ton先生家的西瓜,被人发现并提醒,于是他们非常愤怒,喝酒回家后,于2022年7月3日中午,对象又回到Ton先生家的西瓜地里进行报复。

破坏他人财产,尤其是农民辛辛苦苦养育的庄稼和牲畜的行为,是违法且不道德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还会给农民带来心理上的不安。然而,预防和追查这些破坏行为非常困难,因为大多数事件通常发生在夜间,人烟稀少的地区,路过的人很少,很难察觉。
需要严肃处理
据阮仲海律师(阮仲海律师事务所主任)介绍,近期,发生了多起直接侵害他人财产的事件,如:杜良县数千棵青南瓜树被砍伐、演州县演祺乡即将收获的西瓜园被毁……以及最近安山县一居民的鱼塘被投毒事件。
这些行为主要是毁坏、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更为严重的是,该财物被视为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主要生活资料。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补充)对此行为有专门规定。

因此,对于毁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其客观行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及其造成的后果,有足够刑事追诉基础的,可以依照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正补充)第178条的规定,以毁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追诉。
该罪行的最低刑罚为罚款1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非监禁改造最高03年或监禁06个月至03年,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至20年,具体取决于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
此外,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 01 至 05 年,或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除上述刑事制裁外,违法者还须依据2015年《民法典》的规定,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简而言之,毁坏或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会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更重要的是对受害者的经济造成损害,特别是当被毁坏或损坏的财产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时。
这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谴责,依法严厉处理,形成震慑,特别是稳定农业经济、维护农村安全秩序。
另一方面,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维护自身权益,一旦发现事件,要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和职能部门举报,并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明事件经过,及时核实、抓捕、处理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