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安城土地使用权登记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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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 - 义安报社收到来自安城县安城镇第2村庄居民的一份请愿书,指控安城县土地使用权登记办公室主任黄文忠先生错误地确定了许多家庭的土地使用权限额(面积),同时指示收取违反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和评估费......

据反映,省人民委员会在2017年12月19日第146/2007/QD-UBND号决定第4条和2013年8月21日第46/2013/QD-UBND号决定第8条中对土地使用权证中住宅用地范围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如果乡级人民委员会确定了1980年12月18日前稳定使用的地块的面积或边界,且目前没有争议,则住宅用地面积确定为1980年12月18日前稳定使用的地块的全部面积,1980年12月18日后使用的剩余面积(如果有)按照农业用地组确定”。省人民委员会文件规定,但土地使用权登记办公室主任黄文忠先生在向安城镇许多家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将20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用地限制在一起,其余土地面积被列为农业用地。

Ông Phan Doãn Nghĩa và ông Nguyễn Viết Thảo trình bày sự việc.
Phan Doan Nghia 先生和 Nguyen Viet Thao 先生介绍了案例。

例如,居住在安城镇2村的潘道安义先生一家。义先生使用的土地

 Hóa đơn thu phí thẩm định cấp quyền sử dụng đất sai quy định
违规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费发票

该地块位于1992年测量的02号地块(299号地图)748号地块,现为05号地块30号地块,其土地来源可追溯至1945年,面积为574.4平方米。该地块经镇人民委员会认定为长期住宅用地,无任何争议,符合规划,且已完全履行财务义务。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义先生的家人将被认定上述土地的全部面积为住宅用地。

然而,在颁发土地使用证时,黄文仲先生只批准了义亚先生一家2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和374.4平方米的多年生作物种植用地。同样,对于同样居住在安城镇2村的阮越草先生,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阮越草先生一家应获得全部720平方米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然而,在颁发土地使用证时,黄文仲先生只批准了阮越草先生一家2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和520平方米的多年生作物种植用地。

此外,居住在安城镇第二村的潘欢先生、潘端锡先生、潘文忠先生、阮友通先生等家族也遭遇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处错误划定住宅用地面积的案例。潘端义先生表示,划定错误的住宅用地面积会给居民带来困扰,因为如果居民想要扩大住宅用地面积,就必须按规定申请变更土地用途许可,并缴纳土地用途转换费。

此外,住户反映,根据省人民委员会2009年8月3日第4922/UBND.DC号批示,安城镇有53户住户于2008年12月9日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其土地使用权来源已获国家承认,因此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证颁发评估费。但这53户住户仍需缴纳土地使用权登记处要求的评估费,总额为6,360,000越南盾(每张证书120,000越南盾)。

以上所有反映,在2013年8月7日安城县人民委员会第133/TB.UBND.TTr号结论通知中明确指出:“阮先生指示土地登记处为上述53户居民确定居住用地限额,不符合乂安省人民委员会第146/2007/QD-UBND号决定的规定,这是正确的反映”。结论还指出:“土地登记处在向上述53户居民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时收取了评估费,这违反了省人民委员会第4922号批示的规定。”安城县首席督察阮永居表示:“根据核实反馈,目前,根据县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对于住宅用地限额确定有误的情况,土地使用权登记处已重新确定。已缴纳费用的,请前往土地使用权登记处领取退款。”

由此可见,安城镇2村居民反映的情况属实。因此,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应立即责成土地登记办公室,对县土地登记办公室近期对居民和个人住宅用地限额的确定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不实,土地登记办公室应配合乡镇人民委员会,及时按规定对居民和个人进行调整。同时,对土地登记办公室违规收取土地使用证评估费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已缴纳的居民和个人。通过此次事件,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应责成有关个人和集体进行严肃审查,特别是黄文仲先生,他行为不负责任,导致住宅用地范围确定错误,以及违反规定征收费用和评估费,不能让问题拖延下去,引起长时间的投诉。

文章和照片:广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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