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查处水上交通领域违法行为

广开 January 13, 2022 14:25

越南政府颁布了第139/2021/ND-CP号法令,对内河航运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中,规定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处以最高7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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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法令规定对下列行为处以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的罚款:未按规定安装适用于旅游客运车辆的标志牌;未按规定持有车辆登记证书;使用已按规定擦除、删除、修改或未经主管部门签发的车辆登记证书;未按规定重新登记车辆或未申报擦除车辆名称或按规定虚假申报登记车辆。

未按规定配备或未充分提供救生衣或个人救生浮力装置的,将被处以最高 100 万越南盾的罚款,罚款按每件救生衣或个人救生浮力装置计算。

对于未按规定制定职业安全卫生保障计划、未具备足够的防火、灭火安全条件或未按规定制定灭火计划的行为,处以500万至7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明确规定了违反车辆所有人和车辆租赁人责任的罚款。车辆所有人接收或使用不符合运营条件或未按规定配备足够人员的车辆;或接收或使用未按规定持有专业能力证书或专业证书的车辆乘务员,将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下列违法行为将被处以2000万至3500万越南盾的罚款:出租不符合规定运营条件的车辆;将租赁车辆和乘务人员转租给他人(车主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使用租赁车辆作为抵押品。

该法令规定,值班的机组人员和车辆驾驶员血液或呼吸中酒精浓度过高将被处以最高3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本法令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5年12月25日政府颁布的第132/2015/ND-CP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对内河运输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于在内河运输领域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内河运输如果行政违法行为发生于本法令生效日前,但后来被发现或已记录行政违法行为,则应适用2015年12月25日政府第132/2015/ND-CP号法令关于内河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据公安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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