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市金城10项目验收后处理
(Baonghean.vn)-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一份官方公报(编号 2360/UBND-CN,发布日期 2018 年 4 月 12 日),指示对荣市 Quan Bau 坊 Mai Hac De 街的 Golden City 10 住宅区项目进行后期检查处理。
据此,责成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政府2013年10月10日第121/2013/ND-CP号法令第13条第8款的规定,于2018年4月25日前决定对项目投资者(金城股份公司——CKV)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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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 Quan Bau 区 Mai Hac De 街金城 10 号住宅区项目远景。 |
组织总结、总结教训,对检查结果(乂安省监察局2018年4月9日批示第200/TTr.NV3号)中指出的项目投资管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缺点、缺陷,明确集体、个人的责任,并于2018年5月15日前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
责成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关保坊人民委员会、各专门机关、市直单位加强该地区的管理,管理城市建设秩序,坚决不允许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地区进行非法建设项目。
分管各级、各部门领导认真总结检查结果,总结经验,对检查中发现的项目投资管理和执行中存在的缺点、缺陷,追究集体和个人的责任,并于2018年5月15日前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
金城股份公司(CKV)方面,严格遵守主管部门对综合督查组督查结论中提到的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完成项目手续,严禁未经主管部门规定许可实施项目;在实施本项目及其他项目(如有)的投资过程中,遵守国家和法律规定,对今后出现的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在金城股份公司(CKV)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后,财政局、计划投资局、建设局、资源环境局、税务局局长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指导投资者依法办理文件和手续;进行评估并建议省人民委员会颁发文件,作为投资者继续依法实施位于荣市梅黑德街7号的金城10号住宅区项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