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同景方规划区土地分配不公问题
(Baonghean)- 2013年10月21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签发了第7454/UBND-KT号批示,并于2013年10月30日签发了第7713/UBND-KT号批示,更正了第7454/UBND-KT号批示,涉及荣市乂富乡同景方规划区内土地分配给错误对象问题的处理。
考虑到自然资源与环境厅2013年1月10日第79/STNMT-QLDD号批示和2013年2月7日第392/STNMT-QLDD号批示中的报告和建议以及荣市宜富乡同景芳住宅规划区44个土地错划情况的检查结果;考虑到有关厅、部门、地方在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委员会主持的会议上达成的共识;考虑到收到省委常委会2013年9月27日第2420-CV/TU号批示中关于处理乂安省荣市宜富乡同景芳住宅规划区有关问题的意见,省人民委员会有如下意见:
1.同景方住宅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错批处理:
a.对于此前由省督察院主持的督察组认定划拨错误的5块土地,但经自然资源环境厅检查、审查程序,表明已按照省有关规定划拨(具体名单见自然资源环境厅2013年1月10日第79/STNMT-QLDD号文件和2013年2月7日第392/STNMT-QLDD号文件),则维持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已颁发的除外),未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实施结果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告给省人民委员会和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汇总)。
b.对检查、审查认定为错误划拨的39块土地进行处理(具体名单见自然资源环境部2013年1月10日第79/STNMT-QLDD号文件和2013年2月7日第392/STNMT-QLDD号文件):
b1.土地划拨错误,但在划拨土地时,已对被征地农户和个人免征或者部分减征土地使用费的:
- 对于未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划拨决定)被吊销的,处理方式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手续的同时,按照以下原则征收以前免除的土地使用费:将划拨土地时免除的土地使用费折算到未履行财务义务的土地面积上;然后按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时的国家单价计算上述未履行财务义务的土地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
- 如果已经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且土地使用权证未被吊销,则按照继续保留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方向处理,同时征收已减免的土地使用费(原则上与上述a点相同)。
-责成荣市人民委员会将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处理的案件清单发送给财政部和税务机关(县级和省级)。
-根据荣市人民委员会送交的记录和应处理财务义务的案件清单,财政部将主持并配合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和荣市人民委员会确定家庭和个人应缴纳的额外金额,并在2013年11月15日之前将结果送交荣市人民委员会和税务机关(县级和省级)。
-责成税务机关(按权限由区、省级)撤销对2013年11月15日前按照荣市人民委员会送交的名单将土地分配给错误对象的家庭和个人签发的免除或减少土地使用费的决定。
-责成荣市税务局通知各户及个人应缴纳的额外税款(根据财政部确定的数据和现行规定)。通知应于2013年11月20日前直接送达各户及个人,同时督促和检查各户及个人按规定履行税款义务的情况。
- 2013年12月31日之后,如果家庭和个人没有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缴纳额外金额,荣市人民委员会将通过收回土地和将家庭和个人之前缴纳的土地使用费退还给预算来处理。
b2. 剩余地块:未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或已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但被吊销的,未吊销土地使用权证的核发(补发)问题,按照允许保留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方向解决。
要求荣市人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办理上述同景方住宅规划区内44块土地的使用权,并于2014年1月15日前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实施结果。
2.对造成违法行为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2.1 责成自然资源环境厅厅长、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各坊、乡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参与检查、核准、批准同景方住宅规划区内39个地块违反规定的土地分配文件的组织负责人和个人(依据自然资源环境厅2013年2月7日第392/STNMT-QLDD号批示的清单)组织进行总结教训(特别是对核准不准确、违反土地分配申请规定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总结并采取相应措施)。
2.2 责成各坊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配合各坊乡党委对申报土地分配申请文件违反规定以获得土地分配的个人和党员(名单见自然资源环境部2013年2月7日第392/STNMT-QLDD号公文)进行审查,并给予纪律处分。
2013年11月30日前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实施结果。
3.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负责根据本文件中省人民委员会检查、审查的结果,向需要组织、审查、总结经验(或采取处理形式)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发送文件。
省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