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处罚: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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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侵犯版权行为:落实有难度 据文化体育旅游部官方消息,该部已向政府提交了一份法令草案,修改和补充关于惩治侵犯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

实践需要修改

据文化体育旅游部评估,政府第47号法令关于规范侵犯版权及相关权利行政处罚的规定,近期执行效果良好。然而,在实践中,主管部门在处理侵犯版权及相关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方面仍面临一些困难。

具体而言,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根据指示确定商品价值无法定价。另一方面,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条例》,在制定行政违法记录后,必须在10天后发出处罚决定。在复杂的案件中,这一期限为30天,但如果需要设立委员会来评估侵权商品的价值,那么这同样需要时间,并且会很困难。

据文化体育旅游部监察局总结,下属63个部门的监察员尚未对法令要求确定违法商品价值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因此,有必要对第47号令进行修改补充,增加对侵权商品价值的适当确定的规定,并在无法确定侵权商品价值的情况下,对某些侵犯版权和相关权利的行为增加罚款。

在处罚形式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两项内容:如果无法确定侵权商品的价值,则对于侵犯作品复制权的行为,罚款将为1000万至9000万越南盾。

如果侵权商品的价值无法确定,罚款将为2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针对侵犯广播节目复制权的行为)。

文化体育旅游部的信息还表示,评论意见基本同意该法令草案。文化体育旅游部还建议政府考虑并决定颁布一项新的法令,规范对侵犯版权及相关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以使这项工作在实践中发挥最高效率。

惩罚比罚款更重要!

在回答Vietnam+记者关于修订法令的必要性及其引发的问题时,越南音乐版权保护中心主任、音乐家Pho Duc Phuong表示,有必要明确执法主体,也就是指定哪个机构来实施处罚,因为最近的检查也未能确定。目前,只有胡志明市初步实施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而其他地方都表示对版权侵权行为处以罚款,这让人感到惊讶!

“我认为授权需要具体明确,例如文化监察机构与版权组织的协调。否则,即使法规要求赔偿,侵权者也不知道该赔偿给谁。当然,赔偿是给作者的,但如果不通过拥有版权保护专业知识的作者代表,就很难有效地进行。” 傅德芳先生说道。

另一方面,Phuong先生也认为,我们不应过分关注处罚的轻重,而应关注其能否得到执行,以及是否具有提高普遍法律意识的价值。由此看来,作者不遭受物质损失只是一个方面,确保在所有侵权案件中充分、严肃地尊重版权至关重要。


(据Vietnam+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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