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和独立审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政府近期颁布的《会计和独立审计领域行政处罚条例》(VPHC),会计领域个人最高罚款为3000万越南盾,组织最高罚款为6000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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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会计凭证将被处以最高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根据该法令,对签署不符合各类会计凭证签字位置规定的会计凭证,将处以警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00至1,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编制的会计凭证不完全包含会计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删除或更正会计凭证。
对于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会计凭证种类规定准备足够份数而签署会计凭证;未按照签署人职责完整记录凭证内容而签署会计凭证;未经授权或未经授权签署会计凭证而签署会计凭证,处以 500 万至 1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伪造或伪造会计凭证将被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以下行为之一也被处以罚款:在单位正式会计制度之外开设会计账簿;伪造会计账簿;同意或强迫他人伪造会计账簿;故意在会计账簿中遗漏单位资产或与单位有关的资产;提前销毁或故意损坏会计账簿。
以上罚款适用于个人。单位违法的,罚款金额为个人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的两倍。
违反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审计规定,最高罚款可达4000万越南盾。
除了会计领域的行政处罚规定外,该法令还专门规定了独立审计领域的行政处罚。独立审计领域的个人最高罚款为5000万越南盾,组织最高罚款为1亿越南盾。
其中,对拒绝或者未能提供执业审计人员或者审计机构要求的与审计相关的完整、准确、真实、及时、客观的信息和文件的个人和组织,将给予警告处罚。
被审计单位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解释或未及时、全面解释审计内容以外的内容,将被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组织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贿赂、与审计参与者和审计组织勾结伪造会计文件、财务报表、审计记录和审计报告;威胁、报复、胁迫审计参与者伪造审计结果;隐瞒违反财务会计法律的行为;妨碍工作和限制审计范围。
对于使用国有资本实施国家重要项目和A类项目的企业和组织,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密领域的项目外,如果不对竣工项目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将被处以30至40越南盾的罚款。
本法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 Chinhphu.vn-LT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