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四队行贿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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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经过一天的审议,9月26日上午,乂安省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乂安省市场管理厅第四市场管理组原干部3名被告人进行宣判。

清晨,天空下着雨,但三名被告人阮国雄、郑春南和黎春海(原市场管理第四队官员)及其妻子和亲属均来到省人民法院听取判决。

3 bị cáo Hùng, Nam và Hải tại tòa phúc thẩm.
上诉法院的三名被告人 Hung、Nam 和 Hai。

据起诉书记载,2012年10月4日上午8时许,市场管理第四大队工作组,由阮国雄(家住演州县演州镇)、郑春南(家住荣市雄福坊新福街)、阮德英(家住荣市雄平坊连古街)、黎春海(家住荣市宜富乡)组成,以阮国雄为组长,驾车沿48号国道前往演州县演道乡时,发现一名男子携带两袋疑似野生动物的物品,遂调转车头追捕至琼鎏县,将其抓获。经初步检查,工作组发现两袋货物中含有野生动物,遂将货物连同货主裴进氏先生(家住安城县)一起,带到琼闾市场管理四队进行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工作组将违禁物品连同物主带到单位时,并未做扣押记录,也无需了解物主的地址……对此,陈先生感到难以接受,当天下午致电市场管理部门,对方“报价”4000万越南盾。他先是讨价还价到2000万越南盾,后来又加价到3000万越南盾,却被告知“不许还价”。经过两轮谈判,陈先生最终“敲定”了3500万越南盾的价格。

接到Thi先生的举报后,经济警察局领导派出工作组前往市场管理四队进行调查查明真相,并没收所有贿赂款。经侦部门查明,涉案人员均承认收受了货主的贿赂。阮德英供述,他并不知情Hung、Nam、Hai三人与货主之间的资金转移,也没有参与货物和资金的转移,因此侦查部门缺乏起诉阮德英的充分依据。2013年5月底,琼瑠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阮国雄、郑春南、黎春海等人提起公诉,以“受贿罪”起诉了该县人民检察院。

庭审中,涉案人员均供认了自己的行径,并表示行贿是由市场管理四队队长黄文勇(Hoang Van Dung)指使的。捕获野生动物后,黄文勇立即向队长汇报,当货主要求赎回货物时,黄文勇也向黄文勇汇报,并听命于黄文勇。即使货主陈先生(Thi Mr. Thi)要求将价格降至3500万越南盾,黄文勇也打电话向黄文勇请示。

经审理,琼琉县人民法院判处阮国雄有期徒刑四年,郑春南有期徒刑三年,黎春海有期徒刑两年。此后,三名被告人均提起减刑上诉。除请求减刑和缓刑外,被告人阮国雄还请求与市场管理四队队长黄文勇对质,以澄清其犯罪行为。法院告知阮国雄的请求,黄文勇已提交病假申请,并得到了上级的批准。然而,在上诉法院,阮国雄仍然声称贿赂是阮文勇指示的,他只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但是,阮国雄的指控不足以成为检察机关以上述罪行起诉阮文勇的证据。

查明案件性质后,结合被告人的申诉,考虑从轻处罚情节,认定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对社会有许多贡献,特别是被告人南某有30多年的工作经历,包括曾在老挝战场上服役;应省人民检察院的提请,合议庭于9月26日上午对被告人阮国雄由有期徒刑4年减为有期徒刑3年;对被告人郑春南由有期徒刑36个月减为有期徒刑2年,缓刑;对被告人黎春海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2年。服刑时间自被告人被逮捕之日起计算。

黎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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