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诈骗案”玄汝案上诉审:多名被告人声称无罪
12月16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上诉法院继续审理黄氏玄如及其同伙一案。这是上诉法院第二天审理此案被告人的上诉。
相关新闻 |
---|
开庭第一天,法院已完成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手续,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依法行使公诉权,宣读一审判决书,宣告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
今天,检察院除了宣读剩余判决内容外,还将对黄氏玄如及其同伙诈骗、挪用4万亿越南盾案的被告人进行讯问。
上午8点10分整,审判小组正式开始审理。上午庭审伊始,检察院继续宣读了对黄氏玄如及其同伙的判决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判决:黄氏玄如及其同伙必须向公司、组织和个人赔偿近4万亿越南盾的损失。
一审法院还判令本案涉嫌高利贷的被告人退还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还继续维持查封、暂扣押、冻结账户等措施,确保判决的执行。
法庭上,人民检察院还公布了本案当事人的上诉和抗诉情况,其中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对增加两名被告人:武英俊(越南工商银行芽皮分行原副行长)和陶氏雪勇(越南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的指控提出抗诉。
Huynh Thi Huyen Nhu 上诉对 H2 南海度假村别墅(位于广南会安)进行民事审查。
![]() |
黄氏玄如(蒙面)出席今天上午(12 月 16 日)的庭审 |
玄如表示,这栋价值430亿越南盾的别墅属于被告人母亲阮氏郎女士。目前,该别墅已被扣押,以执行判决。
被告人黄美行(玄汝的姐姐)提起上诉,要求减轻处罚。本案其他被告人也提起上诉,要求复核指控,减轻处罚,并声称自己无罪……
涉案机构和企业也对一审判决提起了一系列上诉。
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一审判决、上诉、抗诉进行了简要审查。
针对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一案,即增加两名被告人武英俊(越南工商银行芽皮支行原副行长)和陶氏雪勇(同文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刑罚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拥有公诉权的代表表示维持上诉意见。
法庭上,被告人梁氏越燕(1973年出生,乂安省人),原越南工商银行芽庄支行武文新业务处处长,提出改变上诉请求,请求减轻刑罚。
在法庭上,黄氏玄如请求维持民事诉讼上诉。“我请求法官小组考虑被告的具体情况,”玄如说道。
上午8:50,合议庭开始进行质询。审判长宣布:接下来两秒钟,合议庭将重点对诈骗罪进行质询。
黄氏玄如是第一位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传讯的嫌疑人。
黄汝承认诈骗、侵占个人、组织和公司等近4万亿越南盾。黄汝承认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有罪的指控正确。
在法庭上,Nhu 陈述道:她自 2001 年起在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工作。在工作期间,Nhu 于 2011 年被任命为风险管理部副主管。
吴吴在信贷和货币领域拥有专业知识,她表示,担任这个职位符合她的专业背景。主席继续说道:“这不仅是正确的,而且还能做出巨大的贡献,对吧?”
阮文汝在答辩时表示,银行业没有规定银行可以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将资金存入其他银行以获取利益。阮文汝还强调,银行调动资金的行为完全是错误的。
在回答评委的技术问题时,Nhu 解释了储蓄账户和存款账户的区别。这两个账户有所不同。在支付账户中,客户使用该账户进行支付;而在储蓄账户中,客户将钱存入账户以赚取利息。
如上所述,有存款的客户有权开立储蓄账户,而个人和机构无权开立储蓄账户。如上所述,这两类账户有两个不同的规定,分别是1284和1160。
关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储蓄账户中存钱的问题,吴努表示他不记得所有的规定,但吴努表示:“被告明白,对于这个组织来说,资金必须一直流通。”
主席暂停了对玄如的质询,并邀请 ACB、Vietinbank、Navibank 银行代表回答两个问题,即存款账户和储蓄账户之间的区别以及信贷机构是否有权相互委托存款?
对于这两个账户,ACB代表表示:支付存款和储蓄存款在主体和利率上存在差异。
关于存款委托,ACB表示:2011年《信贷机构法》规定,信贷机构可以通过银行间系统相互存款。
对于两种账户之间的区别,越南工商银行代表阮进雄先生证实,正如玄如和 ACB 代表所回答的那样,这两种账户类型是不同的。
洪先生还表示,在黄汝犯罪时,没有任何法规允许两家银行通过中介相互汇款。
Navibank代表也证实:信贷机构可以通过银行间系统存款。该银行代表还表示:“法律并不禁止通过个人银行家进行委托。”
对于这两类账户的区别,Navibank代表也证实了存在区别。
为了澄清这一问题,主席请国家银行的代表担任仲裁员:关于储蓄和存款两种账户,国家银行表示:根据国家银行的规定:储蓄账户只限个人,而存款账户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关于信贷机构委托存款的问题,国家银行代表就此问题发布了一系列具体文件。
在暂停对三家银行代表的质询后,陪审团继续向玄如询问存款账户和储蓄账户两种类型的流程和程序。
玄如表示,开设存款账户需要有营业执照、签名、印章等,而开设储蓄存款账户则只需要身份证和样本签名。
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的代表还表示,在该银行,开设两个账户的流程分为两个步骤。根据越南工商银行的规定,开设此类账户也需要两种表格。
只需要出纳员和检查员的批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客户要求,则将提交给更高级别的管理层。
专家组明确了这两类账户的用途。
黄汝表示,账户持有人有权使用其账户。根据原则,客户有权使用客户的资金。客户有权要求银行查询账户余额;有权将账户中的任何错误通知银行。银行必须执行账户持有人的命令。
银行收到账户持有人的付款指令后,柜员根据账户记录核对登记的印鉴和签名,接受后,经管控员签字确认,付款指令生效。
对于使用假签名的支付命令,Nhu表示,用肉眼很难发现。
人民法院就银行账簿上的资金核算情况向玄如进行了询问。
玄汝表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权仍属于客户,银行只是充当中介。对于资金入账问题,玄汝犹豫地表示:“时间太久了,被告记不太清楚了。”
为了澄清这一问题,专家组邀请了国家银行的代表。然而,国家银行的代表“要求延期”,以便下午向专家组澄清这一问题。
当被问及银行间电子支付指令时,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的一位代表表示:“银行间汇款指令是由银行通过国家银行系统发出的。” “如果A公司从A银行取款,然后把钱转到越南工商银行,就会产生这种指令。”这位董事长举例说明了这个问题。
该金额必须于交易后产生,方可计入会计。资金转入账户后,收款银行必须立即履行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义务。
对于无签名记账,越南工商银行代表表示,按照规定,这是完全有效的。
在回答法官关于将资金从账户持有人账户转移到其他地方的指令时,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的代表继续说道:“银行开户后,签名和印章会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柜员收到文件后,会在计算机上将其与系统中保存的签名和印章进行比对。除了比对识别码外,只有当账户金额不足以支付付款指令时,系统才会拒绝执行。”
据VOV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