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丹镇公墓使用费的征收

DNUM_BFZAHZCABD 16:29

(Baonghean)-2013年5月21日出版的《义安报》第9428期“热线信息”栏目报道:“近日,南丹镇人民委员会发布文件,规定凡在南丹镇永久居住的人员,身故后希望安葬于镇公墓的,须缴纳500万越南盾,外地人员则须缴纳1500万越南盾。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公墓建设捐款,但民众认为,这并不合理,因为捐款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强制。”

2013年6月13日,南丹镇人民委员会发布第10/CV-UBND号公文,回复义安报如下:

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2008年10月7日第3060/QD-BNN-XD号决定,批准“南丹水闸及水渠系统升级扩建投资项目”及“义安省南丹2号水闸新建一期工程”。2008年,国家实施了南丹2号水闸灌溉工程的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制定了对南丹镇公墓位于昆乃田全部区域的征地补偿文件和补偿方案。此后,南丹县人民委员会计划在南泰乡第8村Cay Du新建一座公墓,总面积为1.2公顷。公墓补偿和建设总费用近70亿越南盾,由地方预算和县扶持资金支付。该项目于2013年1月竣工投入使用。为加强国家对公墓的管理,2012年6月,南丹镇人民委员会成立了公墓管理和使用条例起草小组,由南丹镇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担任组长。

组织起草和征求民众及相关机构意见的过程符合正确程序。条例草案完成后,已分发到10个住宅区,由区执行委员会召开会议,收集民众意见。根据民众意见,镇人民委员会编制并完成了条例。于2013年1月2日向镇人民议会提交了关于墓地使用费征收(镇公墓翻修坟墓)的第2号报告。镇人民议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报告后,一致投票通过了2013年1月9日第04号决议,其征收标准如下:

* 对于在南丹镇拥有永久居住权并希望安葬在公墓的公民:首次安葬:1,500,000 越南盾;一次性安葬:5,000,000 越南盾(永久安葬,无需掘墓);掘墓:1,000,000 越南盾

对于没有南丹镇户籍的人,如果想葬在墓地,费用为:土葬:10,000,000 越南盾;一次性土葬:15,000,000 越南盾(永久土葬,不进行骨灰遗骸处理);进行骨灰遗骸处理:5,000,000 越南盾。

募集到的资金由镇人民委员会管理,并完全按照现行财务原则,按照财务簿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具体费用包括:墓地维护和维修,购买用于衬砌和填充墓穴以安葬死者的土壤和沙子;支付墓地管理委员会的工资,包括墓地管理和保护费用,以及根据当地习俗在满月、新月和其他节假日在墓地上香的费用。

由于目前情况,本镇无土地规划墓地,南泰乡第8村新建墓地面积狭小,而生活的精神需求日益增加,出于以上原因,为了确保长远,本镇人民委员会向人民征求意见,提出上述征收标准,对于外地人,当他们去世后想要埋葬在镇墓地时,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钱,以限制外地人,而不是鼓励外地人埋葬,对于本镇人民来说,上述征收标准是合理的,受到人民的高度支持。

公民反映镇人民委员会对一次安葬收取500万越南盾是不完整的反映:对需要一次性安葬而不需要重新安葬的人收取500万越南盾,这种安葬形式占用的土地较多(是重新安葬土地面积的4.5倍),因此收取500万越南盾是合理的。

因此,市民在《贵报》热线信息栏目中反映的意见,可能是由于对某些高额收费方案提出的原因不甚了解。镇人民委员会谨此澄清,并希望《贵报》能够告知信息发送人及相关民众。

首先,乂安报社衷心感谢南丹镇人民委员会及时回复本报刊登的热线信息。同时,乂安报社也希望就以下事宜进行交流:

根据《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1条第5款,在经济领域,乡镇人民委员会有权:“动员组织和个人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投资建设乡镇基础设施。这些资金的管理必须公开、接受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用于正当目的并符合法律规定”。

而2002年12月16日颁布的第01/2002/QH11号国家预算法第35条还规定:“除本法第34条规定的分散收入外,乡、镇、省辖市和城市当局可以动员组织和个人捐款,根据自愿原则投资建设乡、镇、省辖市和城市的基础设施。

这些捐款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必须公开、接受检查和监督,确保用于正当目的并符合法律规定”;2003 年 6 月 6 日政府关于实施国家预算法的第 60/2003/ND-CP 号议定第 27 条第 3 和第 4 款规定:“3. 需要筹集组织和个人自愿捐款,投资建设乡、镇、省辖市的基础设施时,人民委员会应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议会决定。4. 筹集的自愿捐款收入应纳入地方预算,公开管理,接受检查和监督,确保用于正当目的,符合基层民主的规定和财政部的指导”。

另一方面,根据政府总理第24/2007/CT-TTg号指示第1款b点关于加强执行关于收费、收费、动员和使用人民捐款政策的法律规定,其中规定:“对于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动员社会慈善性质捐款的自愿捐款,必须按照自愿原则执行。各级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不得发布要求捐款的文件,不得向下级下达动员指标,不得将动员捐款与提供人民享有的公共服务挂钩。”

责成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和下级人民委员会审查并立即废除不符合以前规定的动员民众捐款的文件。

此外,《关于在乡、坊、镇实施民主的条例》第10条也规定:“乡、村、居民小组内部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的政策和出资比例,人民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其他社区内的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讨论并直接决定。”

关于上述规定,乡镇人民委员会有权动员民资投资建设乡镇基础设施工程,但必须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也就是说,动员民资必须是该镇的全国性活动,必须本着民主、自愿的精神。因此,南坛镇人民议会颁发文件,专门规定在南坛镇拥有永久居住权的公民和没有永久居住权但希望安葬在公墓的公民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数额,这不符合《人民议会组织法》、《国家预算法》关于动员民资建设基础设施的规定,而属于政府与希望安葬在公墓的公民之间达成的墓地买卖协议。

文件称,现实中,对需要安葬的人员征收土地使用费是强制性的,导致本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去世后,因贫困或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给政府,镇政府是否应该不予安葬?如果不安葬,又该葬在哪里?

另一方面,根据2003年《土地法》第33条第6款,公墓和墓地用地属于国家划拨土地,但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情况。因此,镇人民议会关于收取南丹镇公墓使用费(即墓地修缮费)的规定违反了2003年《土地法》第33条第6款的规定。

南丹镇人民委员会 - 义安报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关于南丹镇公墓使用费的征收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