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丹镇公墓使用费的征收
(Baonghean)-2013年5月21日出版的《义安报》第9428期“热线信息”栏目报道:“近日,南丹镇人民委员会发布文件,规定凡在南丹镇拥有永久居住权的人员,身故后希望安葬于镇公墓的,须缴纳500万越南盾,外地人员则须缴纳1500万越南盾。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捐助公墓建设,但民众认为,这并不合理,因为捐助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强制。”
2013年6月13日,南丹镇人民委员会发布第10/CV-UBND号公文,回复乂安报社如下:
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2008年10月7日第3060/QD-BNN-XD号决定,批准对义安省南丹水闸及水渠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扩建的投资项目,即新建南丹2号水闸一期工程。2008年,国家实施了南丹2号水闸灌溉工程的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制定了昆乃乡南丹镇整个墓地范围的征地补偿文件和补偿方案。此后,南丹县人民委员会计划在南泰乡第8村Cay Du新建一座墓地,总面积为1.2公顷。补偿和墓地建设总费用近70亿越南盾,来自地方预算和县扶持资金。该项目于2013年1月竣工投入使用。为加强国家对墓地的管理,2012年6月,南丹镇人民委员会成立了墓地管理和使用条例起草小组,由南丹镇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任组长。
组织起草和征求民众及相关组织意见的过程符合正确程序。规章草案完成后,已分发到10个住宅区,由区执行委员会召开会议,收集民众意见。根据民众的意见,镇人民委员会整理并完成了规章。于2013年1月2日编制了第2号报告,提交镇人民议会,内容涉及征收墓地使用费——修复镇公墓。镇人民议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报告后,一致投票通过了2013年1月9日第04号决议,其征收标准如下:
* 对于在南丹镇拥有永久居住权并希望安葬在公墓的公民:首次安葬:1,500,000 越南盾;一次性安葬:5,000,000 越南盾(永久安葬,无需掘墓);掘墓:1,000,000 越南盾
对于没有南丹镇户籍的人,如果想葬在墓地,第一次埋葬:10,000,000 越南盾;一次性埋葬:15,000,000 越南盾(永久埋葬,不进行掘墓);掘墓:5,000,000 越南盾。
所筹集的资金由镇人民委员会管理,完全按照现行财务原则,按照财务账簿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具体费用如下:墓地维护和维修,购买土地和沙子用于墓地衬砌,填埋墓穴以安葬死者;向墓地管理委员会支付工资,包括墓地管理和保护费用,根据当地习俗在满月日、新月日和其他节假日在墓地上香的费用。
由于目前情况,本镇没有土地规划墓地,南泰乡第8村新建墓地面积狭小,而生活的精神需求却日益增加,基于以上原因,为了确保长远安全,本镇人民委员会向人民征求意见,提出对外来人员征收上述费用的方案,外来人员去世后,如果想埋葬在本镇墓地,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以此来限制外来人员,而不是鼓励外来人员埋葬,对于本镇人民来说,上述征收费用是合理的,得到了人民的高度赞同。
公民反映镇人民委员会对一次安葬收取500万越南盾是不完整的反映:对需要一次性安葬而不需要重新安葬的人收取500万越南盾,这种安葬形式占用的土地较多(是重新安葬土地面积的4.5倍),因此收取500万越南盾是合理的。
因此,市民在《贵报》热线信息栏目中反映的意见,可能是由于他们没有完全理解为何提出如此高的收费标准。镇人民委员会希望对此予以澄清,并希望贵报能够告知信息发送者及相关民众。
首先,乂安报社衷心感谢南丹镇人民委员会及时回复本报刊登的热线信息。同时,乂安报社也希望就以下事宜进行交流:
根据《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1条第5款在经济领域的规定,乡镇人民委员会有权:“动员组织和个人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投资建设乡镇的基础设施。这些捐款的管理必须公开、接受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用于正当目的并符合法律规定”。
而2002年12月16日颁布的第01/2002/QH11号国家预算法第35条还规定:“除本法第34条规定的分散收入外,乡、镇、省辖市和城市的当局可以动员组织和个人捐款,根据自愿原则投资建设乡、镇、省辖市和城市的基础设施工程。
这些捐款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必须公开、接受检查和监督,确保用于正当目的并符合法律规定”;2003年6月6日政府关于实施《国家预算法》的第60/2003/ND-CP号议定第27条第3和第4款规定:“3.当需要筹集组织和个人自愿捐款,投资建设乡、镇、省辖市的基础设施工程时,人民委员会应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议会决定。4.筹集的自愿捐款收入应纳入地方预算,公开管理,接受检查和监督,确保用于正当目的,符合基层民主的规定和财政部的指导”。
另一方面,根据政府总理关于加强执行收费、收费、动员和使用人民捐款政策等法律规定的第24/2007/CT-TTg号指示第1款b点规定:“对于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动员社会慈善性质捐款的自愿捐款,必须按照自愿原则执行。各级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不得发布要求捐款的文件,不得向下级下达动员指标,不得将动员捐款与提供人民享有的公共服务挂钩。”
责成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和下级人民委员会审查并立即废除不符合以前规定的动员人民捐款的文件。
此外,《公社、坊、镇民主实施条例》第10条也规定:“公社、村、居民小组内部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人民出资全部或者部分,以及居民小组内部的其他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讨论并直接决定政策和出资额度。”
关于上述规定,乡镇人民委员会有权动员民资投资建设乡镇基础设施工程,但必须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动员民资必须是该镇的全国性活动,必须本着民主、自愿的精神。因此,南坛镇人民议会发布文件,专门规定在南坛镇拥有永久居住权的公民和没有永久居住权但希望安葬在公墓的公民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数额,这不符合《人民议会组织法》、《国家预算法》关于动员民资建设基础设施的规定,而属于政府与希望安葬在公墓的公民之间达成的墓地买卖协议的性质。
文件称,实际上,对需要安葬的人员征收土地使用费是强制性的,导致一些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去世后,由于贫困或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镇政府为何不让他们安葬?如果不安葬,又该葬在哪里?
另一方面,根据2003年《土地法》第33条第6款,公墓和墓地用地属于国家划拨土地,但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情况。因此,镇人民议会关于在南丹镇公墓征收墓地使用费(即修复墓地)的规定违反了2003年《土地法》第33条第6款的规定。
南丹镇人民委员会 - 义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