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Duc Kien 被判 30 年监禁

December 15, 2014 18:01

宣判时,合议庭再次认定,对阮德建等被告人的一审判决正确,并无不当。

经过长时间的审议,12月15日下午,河内最高人民上诉法院对被告人阮德建及其同伙作出了判决。

Hội đồng xét xử tại phiên phúc thẩm
上诉听证会的法官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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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阮德坚、李春海、黄光俊、郑金光、黎武祺、范忠仓等人提出上诉后,上诉审理于11月28日开庭。

上诉审中,天南公司代表撤回全部上诉,合议庭裁定天南公司上诉中止。上诉审中,被告人范忠仓、郑金光、黄光俊撤回上诉,请求减轻刑罚,并请求缓刑。

审讯中,被告人基恩称,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偷税罪、侵占财产罪、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四项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十年,是冤枉的。

评审团表示,国家一直鼓励商业活动,但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在正确的行业注册。在生产过程中,如果想在新的行业开展业务,必须注册。任何未注册的情况都被视为非法经营。

人民法院认为,经鉴定,被告人建恩公司依法设立,但未按照规定的行业规范进行登记。

审判长代表合议庭确认,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阮德坚以计谋从和发钢铁有限公司挪用2640亿越南盾的罪名定罪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ACB原领导人存在故意违法行为,因此不存在考虑减刑的依据。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背景,并酌情量刑。在上诉审中,被告人未提出任何新的犯罪事实。关于被告人黄光俊,人民检察院认为其参与犯罪活动有限,请求人民检察院考虑减刑,但不同意缓刑。

关于“逃税”行为,合议庭认定,被告Kien的B&B公司在与ACB签订合同时,逃税金额超过250亿越南盾。由于B&B公司逃税,根据财政部规定,其无权享受免税或减税。

审判小组认为,以逃税罪判处阮德坚6年6个月监禁是正确的。但是,审判小组接受了B&B公司和被告阮德坚关于公司应支付金额的上诉,因此扣除了1.04亿越南盾。

Nguyễn Đức Kiên và các đồng phạm nghe tuyên án
阮德建及其同伙聆听判决。

关于“侵占财产罪”,人民法院认为,ACBI公司将近3000万股和发钢铁股票抵押给ACB,作为发行8000亿越南盾债券的担保,并将其交由ACBS证券公司管理。此后,被告人Kien与和发钢铁公司约定以2640亿越南盾的价格转让2000万股,并指派ACBI总会计师Nguyen Thi Hai Yen执行该任务。

然而,ACB 因抵押品不足而拒绝释放这些股份。2012年5月15日,被告 Kien 指示 Yen 起草会议纪要和决议,同意将股份转让给和发钢铁公司。在收到被告 Kien 的签名后,ACBI 董事 Tran Ngoc Thanh 先生与和发钢铁公司签署了合同。被告 Kien 出售股份后获得 2640 亿越南盾,并指示 Yen 将其用于支付利息、出资等。

法官小组认为,ACBI 承诺其 2000 万股合法股份未抵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因此,无论人们是否知晓这些股份是抵押品,该行为均构成欺诈。整个协议和签署过程均由 Kien 指挥其下属完成。因此,对 Kien、Thanh 和 Yen 犯罪的指控并非不公正。法官小组还驳回了律师关于这些股份是会计账簿记录的股份的辩护。上诉小组认为该行为极其严重,被告 Kien 在本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关于被告人阮德建、李春海、郑金光、黎武祺、范忠仓、黄光俊“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上诉法院认定,2010年3月22日越南商业信贷银行董事会常设决议允许员工将资金存入其他信贷机构,给越南商业信贷银行造成近7190亿越南盾的损失。

法院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资金存入其他信贷机构。因此,ACB(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中介)均被视为违反了法律。任何因2010年3月22日决议而产生的交易均构成违法。

人民法院认为,黄氏玄如(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奠边府交易处原负责人)贪污7180多亿越南盾,是ACB股东的共同损失。

关于造成近6880亿越南盾损失的股票投资,根据ACB前成员的文件和陈述,ACB当时意识到市场上的股票有利可图,因此进行了投资买入。上诉法院认为,ACB通过建隆银行(KienLongbank)和越南银行(Vietbank)以迂回的方式投资,向ACBS、ACI、ACI-HN公司提供贷款,以购买ACB自己的股票。根据规定,ACBS不得投资ACB旗下的公司。虽然ACB没有直接提供信贷,但它通过其他银行间接转移了资金。

审判小组认定,委托19名员工存入7180多亿越南盾并投资股票,造成6880亿越南盾损失的行为,是人证物证,罪证确凿。

合议庭驳回了被告人Kien关于未指示购买ACB股份的意见;驳回了被告人Hai关于未指示下属购买和投资ACB股份的证词。

审判小组认为,被告人海某作为总经理,应当了解ACB的所有活动。

审判机构认定,被告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初审法院所指控的损害。该行为性质特别恶劣,持续时间较长。通过建隆银行和越南银行转让股票和债券的行为尤其严重,不仅给数千名股东造成了损害,还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

审判小组表示,上诉审期间,法官发现被告人李春海不存在任何可减轻罪责的情况。

被告人黎武祺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金光、黄光俊和范忠仓均有可减轻刑罚的情节。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上诉审理中,没有减轻刑罚的依据。

据此,人民法院决定判处阮德坚有期徒刑:因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因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750多亿越南盾;因诈骗罪、侵占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亿越南盾;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判处有期徒刑18年。合计刑期为30年。

李春海(49岁,ACB银行前总经理):因故意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Le Vu Ky(58岁,ACB银行董事会前副主席):有期徒刑4年。

郑金光(60岁,ACB银行董事会前副主席):有期徒刑4年。

范忠仓(60岁,ACB银行前董事会副主席):有期徒刑3年

黄光俊(56岁,ACB银行前董事会成员):2年监禁。

六名被告人服刑期满后,均被禁止五年内担任银行相关职务。

根据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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