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狱却贩卖超过 3.6 公斤毒品的男子被判处死刑
邓丹俊出狱后继续贩卖3.6公斤毒品,后被捕。由于毒品数量巨大,邓丹俊被法院判处死刑。邓丹俊后来提出上诉,要求减轻刑罚。
12 月 19 日,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义安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邓丹俊 (1988 年出生,居住于荣市 Cua Nam 坊) 的上诉案件,罪名是““非法贩毒”。
被告人邓登俊(Dang Danh Tuan)个人犯罪记录不良,曾因赌博受到行政处罚,并因涉毒犯罪四次受审。2022年6月,邓登俊因“非法持有毒品”罪服刑39个月,刑期满后三个月再次犯罪。
据案卷介绍,2022年9月27日下午,警方在阮俊驾驶的车辆上发现武恒娥(Vo Hang Nga,1992年出生,居住于荣市长氏坊)携带装有近1公斤毒品的袋子走下车。在检查车辆时,警方缴获了另一袋重约1.3公斤的毒品。

被警方逮捕时,Tuan承认自己在家中藏匿了两袋毒品。Tuan从一名叫Quang(身份不明)的男子手中以3亿越南盾的价格购买了这些毒品,打算出售牟利。由于一名顾客订购了1公斤毒品,Tuan便将毒品拿去贩卖。
当他正要给一位顾客送货时,Nga打电话让他去她家接她上班,于是Tuan便接上了她,并和她一起去了。Nga上车时,Tuan并不知道这名女子携带了毒品。到达与顾客交易的地点后,Tuan让Nga把毒品袋拿下来,好找个停车位。然而,当Nga打开车门时,警察冲了进来,没收了她手中的毒品袋。
一审中,被告人Tuan承认对Nga为其保管的毒品以及藏匿在家中的毒品负有责任,毒品总重量超过3.6公斤。该被告人确认,他与警方在Nga车内查获的1.3公斤毒品无关。
一审法院认定,有充分依据认定被告人邓登俊对超过3.6公斤的毒品负有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汉娥对超过1.3公斤的毒品负有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处邓登俊死刑,武恒娥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邓登俊后来提出上诉,要求减刑。
此次庭审中,被告人Tuan提出了两项新的犯罪事实,请求法官考虑减轻其刑罚。被告人Tuan表示,他曾报案并协助侦查机关逮捕了一名在平福省犯有收受他人财物罪的嫌疑人和一名在义安省买卖毒品罪的嫌疑人。
被告陈述自己家庭境遇艰难,父亲去世,母亲年迈,祖父是烈士……请求法庭考虑给他一个活下去的机会,重建生活。
上诉法院裁定,被告曾因毒品罪受审四次,但他没有吸取教训,反而犯下了更严重的罪行。
本次庭审中,尽管被告提供了新的犯罪事实,但鉴于案情特别严重,且被告人品行恶劣,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的死刑与其所犯罪行相符。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邓登俊的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