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对被告造成超过16000亿越南盾损失一案的判决。

武南 June 30, 2021 06:36

河内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对三名被告在越南投资发展银行(BIDV银行)重大丑闻中造成超过16000亿越南盾损失一案的一审判决,称没有理由减轻刑罚。

6月29日下午,经过两天的审判和长时间的审议,河内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了对提起诉讼的被告的判决。上诉在BIDV银行发生的重大案件中。

合议庭决定维持对三名被告“滥用信任侵占财产”罪的一审判决。其中,丁文勇(平河公司前总经理)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段鸿勇(中勇公司前董事)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阮氏清山(被告丁文勇的妻子,中勇公司出资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关于民事责任,法院判令被告丁文勇(Dinh Van Dung)向平河公司(Binh Ha Company)前总经理陈英光(Tran Anh Quang)共同赔偿超过230亿越南盾,其中被告丁文勇个人支付超过60亿越南盾。法院还判令忠勇公司(Trung Dung Company)向越南投资发展公司(BIDV)偿还超过6000亿越南盾,段鸿勇(Doan Hong Dung)及其妻子共同赔偿其从越南投资发展公司挪用的2630亿越南盾。

Ba bị cáo tại phiên tòa phúc thẩm đứng nghe tuyên án. (Ảnh: Anh Dũng)
上诉庭审中,三名被告站着聆听判决。照片:Anh Dung

合议庭认为,被告丁文勇作为平河公司总经理,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该公司的出资人。被告直接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指示出售牛只,并收取售牛所得款项,包括将售牛所得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以向公司注资。因此,被告及其律师关于被告对牛只出售不负有责任的说法缺乏依据。

关于被告段鸿勇及其妻子,合议庭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性质极其严重,造成超过2630亿越南盾的巨额损失,理应受到严厉惩罚。初审法院对两名被告的判决是适当的,并非过重,甚至对阮氏清山的判决也偏轻,与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不相称。

在上诉法院,被告 Thanh Son 承诺弥补 BIDV 造成的后果,但被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和付款计划与后果相比太少,不足以考虑减轻处罚的情节。

此外,合议庭还对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人——陈兰芳女士(已故陈北河先生(越南投资发展银行前董事会主席)之女)的上诉作出了裁决。陈兰芳女士同时也是其母亲——吴金兰女士(陈北河先生的妻子,在本次上诉听证会前去世)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

根据人民法院的说法,陈北河先生及其妻子的大部分资产是在河先生实施任何非法行为之前形成的,因此,有必要继续查封河先生及其妻子名下的不动产,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关于位于胡志明市巴玄清官街60A号的房产,法官小组认定这是兰女士的私人财产,因此有理由部分接受芳女士的上诉,解除对该房产的扣押。

此前,在一审中,被告丁文勇多次辩称自己无罪。丁文勇先生声称,他既没有指示他人食用牛,也没有从平河公司收取牛的销售款项,因此不可能挪用越南投资发展公司(BIDV)的资金。该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调查此案。

提起上诉的另外两名被告,段洪勇先生和他的妻子,真诚地希望法官小组能够考虑减轻他们的刑事和民事刑罚。

与此同时,拥有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人陈兰芳女士表示,在陈北河先生及其妻子查封的资产中,有两处位于胡志明市的房产是她母亲的私人财产,她希望能够保住这些房产,以便家人有地方居住。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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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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