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对造成16000多亿越南盾损失的被告人的判决

武南 June 30, 2021 06:36

河内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对 BIDV 银行重大丑闻中造成超过 16,000 亿越南盾损失的三名被告的一审判决,称没有减轻刑罚的依据。

6月29日下午,经过两天的审理和长时间的评议,河内高级人民法院对提起诉讼的被告人宣判。上诉在BIDV银行发生的重大案件中。

合议庭决定维持对三名被告人“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罪的一审判决。其中,丁文勇(原平河公司总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段红勇(原中勇公司董事)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阮氏青山(被告人丁勇之妻,中勇公司出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关于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文勇共同赔偿原平河公司总经理陈英雄光230多亿越南盾,其中被告人丁文勇个人承担60多亿越南盾。法院还判决忠勇公司偿还越南投资发展公司(BIDV)6000多亿越南盾,被告人段红勇夫妇共同赔偿其侵占的越南投资发展公司(BIDV)2630多亿越南盾。

Ba bị cáo tại phiên tòa phúc thẩm đứng nghe tuyên án. (Ảnh: Anh Dũng)
上诉庭上,三名被告人站立听取判决结果。图片:Anh Dung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丁文勇作为总经理,是平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出资人。被告直接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指挥奶牛销售,并收取奶牛销售收益,包括将奶牛销售收益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向公司注资。因此,被告及其律师关于被告对奶牛销售不负有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

对于被告人段红勇夫妇,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非常严重,造成的损失尤其巨大,达2630多亿越南盾,应予以严厉处罚。一审法院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恰当,但并不严厉,对阮氏青山的量刑则过轻,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后果不相称。

在上诉法院,被告人 Thanh Son 承诺为 BIDV 弥补损失,但被告人提出的赔偿金额和付款计划与损失相比太少,不足以考虑减轻处罚情节。

此外,合议庭还就相关权利义务人——陈兰芳女士(Tran Lan Phuong)的上诉作出了裁决。陈兰芳女士是陈北河先生(BIDV前董事长,已故)之女。她也是其母亲吴金兰女士(河先生之妻,在上诉听证会前已故)的诉讼权利义务继承人。

人民法院认为,陈北河夫妇的大部分财产是在河先生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形成的,因此,有必要继续扣押河先生夫妇名下的房产,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对于位于胡志明市 Ba Huyen Thanh Quan 60A 的房地产,法官小组裁定这是 Lan 女士的私人财产,因此有理由部分接受 Phuong 女士的诉求,解除对该房地产的扣押。

此前,在一审中,被告人丁文勇多次坚称自己无罪。丁文勇坚称,他没有直接指挥食用牛,也没有从平河公司出售牛的过程中收取任何款项,因此他不可能挪用BIDV的资金。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进行调查。

其余两名提起上诉的被告人段红勇先生和他的妻子真诚希望法官小组考虑减轻他们的刑事和民事刑罚。

同时,相关权利义务人陈兰芳女士表示,陈北河先生夫妇扣押的资产中,有位于胡志明市的2处房产,是她母亲的私人财产,她希望保留这些房产,以便家人有地方住。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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