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损失超过 16,000 亿越南盾,维持对被告人的判决

武南 DNUM_DAZAGZCACB 06:36

河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减轻刑罚的依据,维持了对BIDV银行重大丑闻中造成超过1.6万亿越南盾损失的三名被告的一审判决。

6月29日下午,经过两天的庭审和长时间的评议,河内高级人民法院对提起诉讼的被告人作出了判决。上诉在BIDV银行发生的重大案件中。

合议庭决定维持对三名被告人“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的一审判决。其中,丁文勇(原平河公司总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段红勇(原中勇公司董事)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阮氏青山(被告人丁勇之妻,中勇公司出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关于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文勇向原平河公司总经理陈英光连带赔偿230多亿越南盾,其中被告人丁文勇个人赔偿60多亿越南盾。法院还判决忠勇公司向越南投资发展公司(BIDV)偿还6000多亿越南盾,段红勇夫妇连带赔偿其从BIDV挪用的2630多亿越南盾。

Ba bị cáo tại phiên tòa phúc thẩm đứng nghe tuyên án. (Ảnh: Anh Dũng)
上诉听证会上,三名被告人站立听取判决。图片:Anh Dung

合议庭认为,被告丁文勇作为总经理,是平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出资人。被告直接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指挥奶牛的出售,并收取奶牛出售所得,包括将奶牛出售所得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向公司注资。因此,被告及其律师关于被告对奶牛出售不负有责任的主张毫无根据。

关于被告人段红勇夫妇,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非常严重,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超过2630亿越南盾,应予以严厉处罚。一审法院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恰当,但并不严厉,对阮氏青山的量刑则过轻,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后果不相称。

在上诉法院,被告 Thanh Son 承诺为 BIDV 弥补损失,但被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和付款计划与损失相比太少,不足以考虑减轻处罚情节。

此外,合议庭还就相关权利义务人——陈兰芳女士(Tran Lan Phuong)的上诉作出了裁决。陈兰芳女士是陈北河先生(BIDV前董事长,已故)之女。她也是其母亲吴金兰女士(河先生之妻,在上诉听证会前已故)的诉讼权利义务继承人。

人民法院认为,陈北河夫妇的大部分财产是在河先生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形成的,因此,有必要继续扣押河先生夫妇名下的房产,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对于位于胡志明市 Ba Huyen Thanh Quan 60A 的房地产,法官小组裁定这是 Lan 女士的私人财产,因此有理由部分接受 Phuong 女士的诉求,解除对该房地产的扣押。

此前,在一审中,被告人丁文勇多次拒不不认罪。丁文勇坚称,他没有指示食用牛,也没有从平河公司出售牛中收取任何款项,因此他不可能挪用BIDV的资金。该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进行调查。

其余两名提起上诉的被告人段红勇先生和他的妻子真诚希望法官小组考虑减轻他们的刑事和民事刑罚。

同时,相关权利义务人陈兰芳女士表示,陈北河夫妇扣押的资产中,有位于胡志明市的两处房产,是她母亲的私人财产,她希望保留这些房产,以便家人有地方住。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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