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观点:土地应按收益法计价

October 10, 2012 15:14

这是10月9日上午在河内举行的土地法修订意见征集会上专家们发表的意见。

对于会议上提出的《土地法》草案,不少专家表示,需要重新审视一些问题,以适应国家当前的发展实践。

草案指出,土地估价原则的规定有所修改,由“国家确定的土地价格确保与市场价格相符的原则”改为“国家确定的土地价格确保与市场价格相符的原则”,以利于土地估价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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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规范各类土地的价格框架。当市场土地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政府将相应调整。省人民委员会将根据土地估价原则和方法、各类土地的价格框架以及省际和直辖市边界地区估价区基准地价,制定地方土地价格表。

当市场地价发生重大变化时,省人民委员会应相应调整地价表。如不能及时调整,省人民委员会应决定具体适用的地价。对于省际、直辖市边界地区土地价格,方向是责成主管部门制定土地价格框架,弥补目前边界地区土地价格差异的缺陷。

根据草案,越南估价委员会主席 Nguyen Ngoc Tuan 先生男性声明:土地价格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关系到千百万人。根据草案,土地价格按照市场化定价既不现实,也缺乏明确性。市场价格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变量,而且有些地方的土地价格尚未按市场化定价,例如农用地。

段先生表示,具体的地价要根据收益法来确定。“那块地,在产权有效期内,业主能获得多少收益,我们就可以以此为基础,确定地价。”段先生说。

针对这一问题,Dang Hung Vo教授也分析道:有没有政府地价框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地价应用在哪里。

沃教授表示:“原则上,即使在发达国家,国家地价也总是低于市场价格。例如,中国台湾也非常重视土地估价,但出让率也只达到70%到80%。国家地价不能损害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这是一个需要明确界定的原则。如果采用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就会引发腐败和土地纠纷。”

关于土地价格自主协商机制,武教授介绍了一个背景:大约在1998年至2003年期间,投资者渴望从个人手中直接获得土地所有权转让,个人业主也有这种愿望。不幸的是,当我们从2003年《土地法》开始开放协商机制时,这一机制再次陷入僵局。土地使用者过于贪婪,无法要求过高的地价。“根据韩国的经验,社区共识是基于三分之二的意见做出的。因此,自主协商机制会非常顺利。”

对于土地开垦情况,VFAM越南咨询公司董事会主席武春进先生表示,我们应该征用土地使用权,以消除被剥夺的心态。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副部长阮孟贤:2003年《土地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2003年《土地法》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例如:法律条文不够清晰,与发展进程不相适应;土地管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土地投机现象依然普遍,土地规划未考虑发展因素,土地利用存在浪费,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在工业化、现代化建设时期,我们需要对土地法进行修改,以便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据VOV-M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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