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提出的安置用地请求毫无根据。

November 13, 2013 11:05

(Baonghean) - 2003年11月7日,《义安报》接到了居住在兴元县兴春乡9村的阮清文先生的投诉,他抱怨房屋安置补偿和住宅用地补偿问题。阮先生说:“2004年,国家有一个项目,要修建一条沿蓝河的旅游公路,从南丹到会桥,途经兴春乡……我家总共有60平方米的土地。”2,国家拿走了15.75米2,我家剩余土地44.22平方米2……兴原县人民委员会土地补偿与拆迁委员会、兰河公路建设项目业主、乂安省交通厅、乂安省监察局、乂安报社均拒绝了我家申请土地的申请。这些机构违反了法律,对我家造成了损害。

在信中,阮文雄先生还向义安报社提供了阮文雄先生(阮文雄先生的父亲)于2003年交给他的“土地捐赠文件”的手写复印件。阮文雄先生请求:兴原县人民委员会主席配合交通部清查土地现状及受影响的家族财产,进行场地清理,完成住宅道路建设,方便人民出行,履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于2013年10月28日签发的第7624/UBND-KT号公文中的指示。

经过研究、信息收集以及根据阮青文先生的申诉内容,乂安报社确认阮青文先生的投诉毫无根据,理由如下:

- 首先,国家还没有收回范先生一家所居住的土地,所以没有进行补偿和安置是正确的。

- 第二,Van先生家人目前居住的土地面积不属于其家人的使用权,因为Van先生手中只有一张由Nguyen Van Hong先生(Van先生的父亲)于2003年手写的“捐赠住宅用地”文件,该文件未经主管部门认证。Van先生也尚未完成国家授予其父亲赠予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因此,根据法律依据,这块土地面积仍然包含在国家授予Nguyen Van Hong先生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中。同时,1996年授予Hong先生的国家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土地面积为276平方米。2(根据2010年测量数据,该地块实际面积为776.6平方米)2),因此,如果国家继续收回洪先生家的土地,其面积为15.75平方米2,剩余面积仍然很大:760.95平方米,所以洪先生没有资格获得安置用地。

2013年10月28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以7624/UBND-KT号公文指示雄原县人民委员会主席配合交通部(兰河路项目的投资方)统一筹集兰河路项目的拆迁补偿资金,并指示雄原县各职能部门配合洪先生和万先生的家属,清查受影响土地和资产的现状,商定拆迁补偿金额,完成通行道路的建设。针对上述情况,有关方面需要及早协调,尽快修建道路,为民众出行创造便利条件,稳定局势。但洪先生和万先生的家属需要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确保拆迁补偿依法进行。

上述事件表明,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需要了解、掌握并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需要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行动和诉求承担责任,因为这些行为不仅会造成地方局势的不稳定,还会影响和阻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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