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生效的10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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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将有10部法律正式生效,包括:《民法典》、《费用和收费法》、《投资法修改和补充法》、《国家预算法》、《会计法》、《新闻法》、《财产拍卖法》、《药房法》、《儿童法》、《越南海商法》。

10 Luật có hiệu lực thi hành trong năm 2017
10项法律将于2017年生效。

必须保护儿童的网络安全。

禁止行为:未经7周岁以上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版、披露有关儿童私生活和个人秘密的信息;

不提供或隐瞒有关遭受虐待或面临剥削或暴力风险的儿童的信息;

向儿童出售或者允许儿童使用酒精、啤酒、烟草和其他成瘾物质、兴奋剂、不安全食品、对儿童有害......

在网络环境中,管理和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儿童的安全和隐私;父母、教师和监护人必须负责对儿童进行技能教育和指导,使他们懂得在参与网络环境时如何保护自己。

《儿童法》第102/2016/QH13号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

允许性别重新分配

2015 年《民法典》允许对性别已确定并完成的人进行性别重置。

法律明确规定,性别重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已进行性别重置的个人,有权并有义务依照民事身份法的规定,办理民事身份变更登记;并依照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享有与其性别相适应的人身权利。由于2015年《民法典》规定“性别重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因此,在性别重置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个人无法行使该权利。

第91/2015/QH13号民法典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严禁地方自行制定、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严禁违反法律规定设定、收取费用,同时应当在收费地点和电子信息页面公示费用名称、收费档次、收费方式、缴纳对象、费用减免等内容。

《费用和收费法》第97/2015/QH13号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在没有定论的情况下,媒体不能指控任何人。

严禁新闻媒体提供虚假信息,歪曲、诽谤、侮辱机关、团体的声誉和个人的荣誉和尊严;禁止未经法院判决而诬告陷害他人;禁止泄露个人隐私、国家机密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秘密;禁止提供引起社会混乱、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神秘故事等。

电子报纸必须对登载、出版的信息内容实行自登载、出版之日起3个月的完整保存制度,以服务国家管理机关的检查工作。

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的国会新闻法第103/2016/QH13号规定。

增加拍卖押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拍卖参与者必须缴纳拍卖物起拍价的5%至20%作为定金,而不是原来规定的1%至15%。

执业满2年的律师、公证员、法警、行政管理员、仲裁员,免于接受财产拍卖业务培训。

拍卖机构必须在拍卖开始日期前至少 15 天(旧规定为 30 天)将房地产资产拍卖公告张贴在其总部、拍卖地点和拍卖房地产的乡人民委员会。

国会第01/2016/QH14号《财产拍卖法》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会计师证书代替执业证书

自2017年1月1日起,注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除应具备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审计师资格证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规定参加知识更新计划外,还须具备大学毕业以来至少36个月的财务、会计、审计实际工作经验。会计师资格证书将取代会计执业证书。2017年之前颁发的执业证书继续有效。

根据国会第88/2015/QH13号会计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禁止无处方销售处方药

自2017年1月1日起,严禁无处方零售处方药;严禁零售疫苗;严禁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混合和销售与药物成分组合的传统药物……

药店零售药品外包装以外的药品,必须向用户清楚地标明药品名称、含量、有效期;无处方的,还必须标明剂量、服用次数和使用方法。

(药品法第105/2016/QH13号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减少船舶滞留次数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国际航线运营的越南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必须持有船员护照才能出入境的规定将被取消,船员只需持有普通护照即可。

临时扣留船舶的情形缩减为仅3种,包括:调查海事事故期间,为配合调查需要临时扣留的;未缴纳足额的行政罚款的;有违法行为的(旧规定允许在船舶不符合海事安全、保安和防治环境污染条件的情况下临时扣留船舶;或者尚未缴纳所有海事费用的)。

为解决海事索赔而扣押船舶的最长期限为30天(这是一项新规定)。

越南国会第95/2015/QH13号《越南海商法》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国家预算必须公开并受到监督。

越南祖国阵线各级代表全社会,牵头组织监督国家预算。监督内容包括:国家预算管理和使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国家预算年度概算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公开情况是否按规定执行。

此外,河内市和胡志明市的未偿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根据地方分权所享有的地方预算收入的60%。 其余地方的未偿还贷款余额最高为30%或20%。

(国会第83/2015/QH13号国家预算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禁止投资和经营烟花爆竹

自2017年1月1日起,有条件经营项目数量为243个(旧规为267个)。从有条件经营项目清单中移除的项目包括:额外的教学和学习服务;电影制作;国家银行专营商品进口(国库门);电影节组织服务等。

新增2个有条件经营行业:汽车制造、组装、进口,以及用于记录、拍摄、定位的伪装设备及软件的贸易(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将爆竹经营活动纳入禁止经营行业清单。

修改和补充投资法第03/2016/QH14号法律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据巴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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