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国家行政机关不准召开会议的案件
(Baonghean.vn)——政府总理阮春福签署第45/2018/QD-TTg号决定,公布关于国家行政系统各机关管理和运行活动中会议制度的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生效,共6章35条。
其中,《规定》规定了5种不召开会议的情形,包括:
召开会议解决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下的日常工作。
为解决下放、委托或授权给下级行政机构负责人的工作而召开的会议。
召开会议解决法律规定必须通过会议以外的其他方式解决的工作。
会议不是直接视察下属机关、单位、机构,而是听取下属工作任务的汇报。
会议与观光、交流、度假相结合或以会议形式组织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职工进行娱乐活动。
《决定》还具体规定了会议时间,包括:
会议、工作决议会议、员工会议、协商会议、协调会议等会议时间不得超过半个工作日。
专业会议持续一个工作会议到一天,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时间可能会更长。
回顾会议、工作总结不超过一天。
专题会议根据议题的性质和内容不得超过一天。
培训会议,部署一至两天。
政府会议、各级人民委员会会议、接待公民的会议、调查、检查、审计机关与国家行政系统各机关、组织的会议、新闻发布会、国际会议、研讨会、科学论坛等不属于本决定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