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领导的6种特殊保护模式
《保安人员法》草案提出了6项措施,并对总书记、国家主席、国会主席和总理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保安人员法》草案于10月31日由公安部部长苏林在国会工作会议上提交国会。据悉,保安工作是国家为确保保护对象绝对安全而组织开展的一项特殊保护任务。
苏林高级中将表示,2005年警卫条例为警卫部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保卫党和国家、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安全做出贡献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
然而,公安部长表示,安全领域的最高法律文件是法令,因此其执行力较低,与当前形势下安全部队的地位、职能、任务和权限不相称……与此同时,国家正处于一体化进程中,党和国家领导人经常在世界各国出访和工作;我国也越来越多地接待国家元首代表团和国际代表团,并举办许多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
苏林高级中将表示:“因此,对安保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复杂。需要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为安保部队履行职责提供更完善的法律基础,为新形势下保障安全秩序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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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上午,公安部部长苏林宣读《警卫法》草案。摄影:江辉。 |
《警卫法》草案专门设立了一条,专门规范党、国家和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高级职务人员的警卫措施和制度。草案特别规定了对总书记、国家主席、国会主席和政府总理的六类警卫措施和制度。第一类是出入保护,即由警卫人员定期直接执行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被保护对象在任何情况下的绝对安全。
下一步的安全措施和制度是安排武装安全部队定期在住宅和工作场所巡逻和守卫;检查财物、物品、交通工具、爆炸物、易燃物、生物、化学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在使用前对食品和饮用水进行检测;必要时增加安全力量和手段。
同时,总书记、国家主席、国会主席和政府总理乘汽车出行时安排警车引导;乘火车出行时安排专车;乘飞机出行时安排专车包厢或专机;乘船出行时安排专船、专艇和护航车辆保护,并安排力量先行掌握情况、勘察情况、制定和部署保护方案。
第六组保安制度是《人民公安法》和《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其他专业措施。
预计11月9日,国会将讨论《保安人员法》草案。
法律草案第十条详细规定了安保对象,包括党、国家和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担任高级职务和头衔的人员;在越南访问和工作的国际客人,如国家元首、立法机关、政府……;重要地区;特别重要的活动…… |
据VNE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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