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同意修改学费减免记录条例

November 10, 2017 10:51

第116/2016/ND-CP号法令规定,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的认证复印件。然而,第09/2016/TTLT-BGDĐT-BTC-BLĐTBXH号联合通函规定,申请材料必须附有相关文件的认证复印件。

民众反映,这项规定给民众,特别是贫困、近贫困家庭的低收入人群办理行政手续增加了不少成本。要求文件必须为公证副本,违背了政府行政改革的精神,加剧了公证副本的滥用,增加了办理行政手续的成本……

通过接收和答复反馈意见和建议的系统,许多人要求教育培训部、财政部和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重新考虑上述联合通知中关于档案材料为认证副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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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学费减免政策和留学费用资助政策。。-插图

针对此问题,教育培训部回应如下:

关于人民的请愿,财政部和劳动荣军社会部于 2017 年 10 月 3 日签发第 13190/BTC-HCSN 号公文​​和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签发第 4271/LĐTBXH-TCGDNN 号公文​​中同意了这一要求。

根据财政部的意见,2014年6月20日,政府总理颁布了第17/CT-TTg号指示,关于采取一系列措施纠正在履行行政程序时滥用提交文件和证件认证副本要求的行为。

第 17/CT-TTg 号指令第 1 条规定,各部长和各部级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c)指导审查部级机关管理的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提出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意见,指导:在机关、组织直接履行行政程序的个人和组织有权选择提交原件的副本、认证副本或提交与原件一起提交的副本以供核对;

d)指导主管行政程序的直属机关、组织审查各机关、组织以决定、通知、公文和其他形式发布的行政文件,发现与第79/2007/ND-CP号议定第6条规定相抵触的行政程序规定;依职权修改、补充或发布新文件予以取代。

2015年2月16日,政府颁布了关于出具原件复印件、认证原件复印件、认证签名、认证合同和交易的第23/2015/ND-CP号法令。

第23/2015/ND-CP号法令第6条规定:

“1. 法律规定提交副本的,负责接收副本的机关或组织无权要求提供经核证的副本,但有权要求提交原件以供核对。核对人员有责任确认副本与原件的准确性。

2. 收到根据原版书籍或认证副本发行的副本的机关和组织无须出示原件,除非有证据表明副本是伪造的或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有必要,应要求出示原件以供比较或验证。

据此,为确保落实政府总理2014年6月20日第17/CT-TTg号指示关于纠正办理行政手续时滥用提交核证文件副本现象的若干措施以及2015年2月16日第23/2015/ND-CP号议定关于出具原件复印件、核证原件复印件、核证签名、合同和交易的第6条精神,财政部提请教育培训部研究修改2015年10月2日第86/2015/ND-CP号议定关于国家教育体系内各教育机构学费征收和管理机制及2015-2016学年至2016-2017学年学费减免和学习费用资助政策的议定并向政府提出报告。 2020-2021学年,其中规定了申请材料需提交的构成方向如下:申请学费减免及助学金者,可选择提交复印件与原件对照;提交认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劳动荣军社会部方面认为,阮文俊先生关于学费减免及助学金申请表编制细则的建议合理。因此,劳动荣军社会部提请教育培训部主持审议并修订学费减免及助学金申请表编制细则,使其符合管理要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在征得财政部、劳动荣军社会部的同意后,教育培训部将受理并主持、配合财政部、劳动荣军社会部研究修订第09/2016/TTLT-BGDĐT-BTC-BLDTBXH号通知。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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