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同意修改学费减免记录条例
第116/2016/ND-CP号法令规定,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的认证复印件。然而,第09/2016/TTLT-BGDĐT-BTC-BLĐTBXH号联合通函规定,申请材料必须附有相关文件的认证复印件。
民众反映,这项规定给民众办理行政手续增加了不少成本,尤其对贫困和近贫困家庭的低收入人群而言。要求文件必须为认证副本,违背了政府行政改革的精神,加剧了认证副本的滥用,也增加了办理行政手续的成本……
许多人通过接收和答复反馈意见和建议的系统要求教育培训部、财政部和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重新考虑上述联合通知中关于档案材料为认证副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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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学费减免政策和学习费用资助政策。。-插图 |
针对此事,教育培训部回应如下:
关于人民的请愿,财政部和劳动荣军社会部在 2017 年 10 月 3 日第 13190/BTC-HCSN 号公文和 2017 年 10 月 10 日第 4271/LĐTBXH-TCGDNN 号公文中表示同意。
根据财政部的意见,2014年6月20日,政府总理颁布了第17/CT-TTg号指示,关于采取一系列措施纠正在履行行政程序时滥用提交文件和证件认证副本要求的行为。
根据第 17/CT-TTg 号指令第 1 条,各部长和部级机构负责人的职责为:
“c)指导对各部委和部级机关管理的行政程序法律文件的审查,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或按以下方向修改、补充:在机关、组织直接履行行政程序的个人和组织有权选择提交原件的副本、认证副本或提交与原件一同提交的副本以供核对;
d)指导主管行政程序的直属机关、组织审查机关、组织以决定、通知、公文和其他形式发布的行政文件,发现与第79/2007/ND-CP号法令第6条规定相抵触的行政程序规定;根据权限修改、补充或发布新的文件以取代这些文件。
2015年2月16日,政府颁布了关于出具原件复印件、认证原件复印件、认证签名和认证合同及交易的第23/2015/ND-CP号法令。
第23/2015/ND-CP号法令第6条规定:
“1. 法律规定提交副本的,负责接收副本的机关或组织不得要求提供经核证的副本,但有权要求提交原件以供核对。核对人员有责任确认副本与原件的准确性。
2. 收到根据原版书籍制作的副本或核证副本的机关和组织无须出示原件,除非有证据表明副本是伪造的或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有必要,应要求出示原件以供比较或验证。
据此,为确保落实政府总理2014年6月20日第17/CT-TTg号指示关于纠正在办理行政手续时滥用提交核证文件及证件复印件要求的若干措施以及2015年2月16日第23/2015/ND-CP号议定关于出具原件复印件、核证原件复印件、核证签名、合同及交易的第6条精神,财政部提请教育培训部研究并向政府报告对2015年10月2日第86/2015/ND-CP号议定关于国家教育体系中各教育机构学费征收和管理机制及2015-2016学年至2016-2017学年免除和降低学费、资助学习费用政策的修改情况。 2020-2021学年,规定了申请材料组成按以下方向提交:学费减免、助学金申请者,可选择提交复印件与原件对照;提交认证复印件;原件复印件或原件。
劳动荣军社会部方面认为,阮文俊先生关于学费减免政策及学习费用支持申请材料编制的建议合理。因此,劳动荣军社会部要求教育培训部牵头,根据管理要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审定并修订关于学费减免政策及学习费用支持申请材料编制的规定。
在征求财政部、劳动荣军社会部同意后,教育培训部将受理、主持、配合财政部、劳动荣军社会部研究修订第09/2016/TTLT-BGDĐT-BTC-BLDTBXH号通知。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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