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关于公社、坊、特区基层党组织的直属上级党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的条例。
2025年6月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第298/QD-TW号条例,关于各乡、坊、特区基层党组织的直属上级党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

中央执行委员会在第298/QD-TW号条例中规定了各乡、坊、特区基层党组织的直属上级党委员会的组织、人员配备和运作保障条件如下:
- 执委、常委、秘书、副秘书、检查委员人数及构成:
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按照中央的规定和指示执行;常务委员会的设置方向按照中央政治局关于各级党代会面向每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指示的规定执行。
- 设立乡、坊级基层党委,下设3个专门机构,负责指导和协助工作,包括:办公室、党建委员会、党委检查委员会。设立县级政治中心所在地的乡、坊级党委,下设1个党委公共服务单位。
特区基层党委可设立最多4个专门的咨询和支持机构,包括:办公室、组织委员会、宣传体动员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政治中心(党委的公共服务机构)。
- 党委在乡镇一级专门咨询、支持机构和公共服务单位的领导人员、公务员和公务员的编制,按照中央的规定和指示执行,由省委常务委员会和直辖市委在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总额内审议决定。
- 公社党委的工作总部设在公社政治行政中心,有自己的印章和账户,并按规定拨付资金、配备办公设施和工作工具。
此外,2025年第298/QD-TW号条例中,中央执行委员会还规定了乡、坊、特区基层党组织的直属上级党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能如下:
公社级基层党委是直属党的省委或直辖市党委(简称省委),是基层党组织的直接上级党委和下级党小组,受省委常委会的直接领导和指导。
基层党委的职责是直接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根据党的章程、条例和中央、省委的指示,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各级党委、各组织的工作。
第 298/QD-TW 号法规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