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关于公社、街道、特区等基层党组织直属上级党委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2025年6月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印发第298/QD-TW号条例,规定了公社、区、特区基层党组织直属上级党委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

中央执行委员会在第298/QD-TW号条例中规定了确保基层党组织在公社、街道和特区直接上级党委运作的组织、人员配备和条件如下:
- 执行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成员、秘书、副秘书和检查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构成:
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监察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按照中央委员会的规定和指示确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按照政治局关于各级党代会每届向全国代表大会负责的指示确定。
- 在乡、区级党委设立3个专门机构,提供咨询和协助,包括:办公室、党建委员会、党委检查委员会。在区级政治中心所在的乡、区级党委增设1个党委公共服务单位。
特区基层党委可以设立至多 4 个专门咨询和支持机构,包括:办公室、组织委员会、宣传群众动员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政治中心(党委的公共服务单位)。
- 乡级党委专门咨询支援机构和公共服务单位的领导、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配备,是按照中央的规定和指示,由省委常委、市委常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总编制内审议决定的。
乡级党委的工作总部设在乡政治行政中心,有自己的印章和账户,有经费,并按规定配备了办公设施和办公设备。
此外,中央执行委员会在2025年颁布的第298/QD-TW号条例中,还规定了公社、街道、特区基层党组织直属上级党委的地位和职能如下:
乡级党委是省级党委或中央市级党委(简称省级党委)的直属党委,是基层党组织和下属党支部的直属上级党委,直接接受省级党委常委会的领导和指导。
乡级党委具有在乡级直接、全面领导和指挥职能;按照党章、中央和省级党委的规定和指示,领导和指挥乡级政治体制内的机关组织和下属党委组织。
第 298/QD-TW 号法规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