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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关于公社、坊、特区基层党组织的直属上级党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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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公社、坊、特区基层党组织的直属上级党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的298/QD-TW号规定。

Hội nghị lần thứ 11 Ban Chấp hành Trung ương Đảng khóa XIII. Ảnh Thống Nhất TTXVN
越共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图片来源:Thong Nhat/VNA

中央执行委员会在第298/QD-TW号条例中规定了各乡、坊、特区基层党组织的直属上级党委员会的组织、人员编制和运作保障条件如下:

- 执委、常委、秘书、副秘书、检查委员人数及构成:

执委会委员、常委、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按照中央的规定和指示执行;常委编制方向按照中央政治局关于各级党代会面向每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指示规定执行。

- 乡、坊级基层党委可设立3个专门机构,提供咨询和协助,包括:办公室、党建委员会、党委检查委员会。目前县级政治中心所在地的乡、坊级党委可增设1个党委工作单位。

特区基层党委可设立最多4个专门的咨询和支持机构,包括:办公室、组织委员会、宣传体动员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政治中心(党委的公共服务机构)。

——基层党委领导班子、公务员、专门咨询支持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应当符合中央规定和指示,并由省委常委会、直辖市委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研究决定。

- 公社党委的办公地点设在公社的政治行政中心,有自己的印章和账户,有自己的经费,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工作工具。

此外,2025年第298/QD-TW号条例中,中央执行委员会还规定了乡、坊、特区基层党组织的直属上级党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能如下:

公社级基层党委是省委或直辖市党委(以下简称省委)的直属党委,是基层党组织的直接上级党委和下级党小组,受省委常委会的直接领导和指导。

公社基层党委的职责是直接领导和指导公社的全面工作;根据党的章程、条例和中央、省委的指示,领导和指导公社政治系统的机关、组织和下属党委、组织。

第 298/QD-TW 号法规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点击此处查看298/QD-TW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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