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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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修正案)草案将于11月4日下午由政府提交国会。此次修改的目的是发展新闻业,做好新闻管理;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和新闻言论自由;确保任何人不得滥用新闻自由和新闻言论自由,侵犯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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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确认,修改现行《新闻法》是为了落实2013年《宪法》,并使现行《新闻法》的条款与2013年《宪法》提出的新要求相一致。这些要求包括:确保公民新闻自由和新闻言论自由权的落实;新闻界获取信息的权利;机构和组织向新闻界提供信息的责任;以及禁止在新闻界报道的行为和内容,以确保“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卫生或社会道德”。

2013年宪法规定了“人权、公民权利……依照宪法和法律得到承认、尊重、保护和保障”的原则,并确认这些权利“只有在为了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社会道德和公共卫生的原因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限制”(第14条)。

根据国际法,新闻自由(实质是人民通过报刊发表言论的自由)是一项有限的权利,必要时必须通过法律明确限制这一权利,而这正是2013年《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因此,《新闻法(修正案)》需要在落实2013年《宪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对公民的新闻自由和新闻界的言论自由作出规定。

经过16年的实施,《新闻法》和指导实施该法的文件为新闻活动和新闻相关活动取得长足发展开辟了法律通道,在1992年《宪法》和法律框架内保障和促进人民的新闻自由和新闻言论自由;越南新闻业在信息数量、种类和质量方面得到大力发展,从而有效地服务于建国卫国事业。

然而,近年来新闻活动的实践暴露出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新闻机构未能切实履行其宗旨和原则;虚假信息泛滥;“商业化”倾向正在逐渐被打破;违反传统习俗的信息仍然存在。报刊上的信息缺乏选择性,侧重于反映社会负面信息;许多新闻文章煽情性地吸引读者;新闻界的诚信度有所下降。

关于记者的权利和义务、新闻机构负责人的职责、禁止行为、向新闻界提供信息、国家管理的作用、新闻管理机构的作用等规定没有及时适应实际新闻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没有促进和提高当前时期国家对新闻管理的效力和效率;关于新闻自由、新闻言论自由的规定虽然有,但保障这些权利的机制不够具体。

实践中,新闻机构开展多种活动、新闻活动衔接问题、新闻经济问题、新闻机构负责人名称及职责等问题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此外,许多文件中对新闻业的规定分散、内容重复,需要将其规定成文,以提高法制性,便于实施。

为克服新闻界的局限性和缺点,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国家对新闻界管理的有效性,政治局颁布了第162-TB/TW号、第41-TB/TW号和第68-TB/TW号通知,关于加强对新闻界领导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总理于2006年11月29日颁布了关于落实政治局关于加强对新闻界领导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的结论的第37/2006/CT-TTg号指示,其中责成文化信息部(现为信息传媒部)“对现行《新闻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并提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特别是五届十中全会《关于适应新形势下做好思想理论工作和新闻工作的决议》关于新闻工作部分提出的任务之一,明确提出:“研究补充修改新闻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因此,需要对新闻法进行全面修改补充,以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和管理新闻事业的需要。

《新闻法草案(修正案)》旨在确保党和国家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和管理;发挥新闻活动积极方面,克服缺点和缺陷;在编纂现有新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确保新闻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确保新闻法律法规在越南政治、社会经济条件和新闻活动条件下的可行性。

1989年《新闻法》共7章31条;1999年《新闻法》对《新闻法》进行了多项修改和补充,共计36条。本次《新闻法》草案共6章60条,其中新增条款31条,修改和补充条款29条。

根据计划,11月14日下午国会代表将进行分组讨论,11月26日国会代表将进行大会讨论,讨论《新闻法(修正案)》草案。

据Vietnamplus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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