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网络新闻活动规定的提案
信息通信部在《新闻法》修正案草案中提议增加对新闻机构在网络空间活动的规定。

信息通信部表示,数字技术已成为各领域的基础生产力,其中对新闻业的影响最为深远和强烈。利用数字技术办报、推进报纸数字化转型已成为报业生存之本,旨在建设专业化、人性化、现代化的报业,在网络空间传播新闻信息、引导舆论,为维护国家在网络空间的信息主权作出贡献。
然而,新闻机构在网络空间的强势运作也导致了许多新闻领域的违法行为在此空间发生,而“媒体管理”的方式导致国家新闻管理机构无力处理这些违法行为。
目前,这些违法行为是根据《电子信息法》的规定处理,而不是根据《新闻法》的规定,尽管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新闻机构。国家新闻发展政策也不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新闻活动。
现行新闻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投资数字工具监测网络新闻活动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关于新闻机构必须与国家新闻管理机构进行网络对接的规定,因此,国家管理机构在监测网络新闻活动方面面临诸多困难,未能提高国家新闻管理的有效性。
因此,信息通信部在草案中建议补充有关新闻机构在网络空间活动的规定:提出网络空间新闻内容管理原则。投资于监测网络空间新闻的数字化工具,为新闻管理服务。
网络空间的新闻活动
草案明确规定,新闻机构在网络空间开展活动必须遵守新闻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新闻机构宗旨和原则等规定,并遵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国家投入资金建设网络空间新闻舆论监督数字化工具,服务新闻出版管理工作;推动国家新闻舆论数字化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数字新闻平台除发布新闻内容外,还依法整合网上服务活动。
使用新闻机构新闻/文章的综合信息网站和社交网络必须与新闻机构签订协议。机构、组织和企业设立综合信息网站和提供社交网络服务必须遵守政府规定。
新闻机构在网络空间运营时的责任
根据草案,新闻机构在网络空间发布、传播信息,应当对其内容和著作权负责。
新闻机构在网络空间发布的信息必须在新闻机构官方系统上发布、播出,内容应当经过编辑,适合网络空间需要。
新闻机构在网络空间开通内容频道,必须向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登记、报备,并接入系统。
新闻机构必须按照政府规定与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的系统联网,监测网络空间的信息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