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省级反腐败工作考核指数
政府监察长发布第157/QD-TTCP号决定,决定颁布《2023年省级反腐败工作评估指标及指导文件》。
考核标准总分为100分,其中A部分:考核领导、指导、制定和完成反腐败政策法律的主要标准(20分)+B部分:考核反腐败措施落实情况的标准(30分)+C部分:考核发现和处理腐败行为的标准(40分)+D部分:考核追缴腐败资金和资产的情况的标准(10分)。

在那里,评估预防政策和法律的领导、指导、制定和改进的标准PCTN(20 分)内容包括: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情况的评估(5分),如2023年反腐败计划的发布、2023年反腐败计划的内容等。
评估各部门、办公室、区、省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和单位执行省反腐败计划的情况(15分),包括评估检查、审查和整理反腐败法律文件的执行情况;反腐败法律宣传、普及和教育的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反腐败法律文件的执行情况。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依据《公民接待法》接待公民。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依据《公民接待法》接待公民,省人民委员会直属专门机关负责人依据《公民接待法》接待公民。根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指示处理公民对腐败问题的举报、建议和反映;保护腐败举报人的建议和要求。
评估内容反腐败措施执行情况评估标准(30分)包括:
预防国家机关、组织、单位腐败(27分),包括评估根据2018年《反腐败法》规定实施公开透明的成果;实施行政改革的成果(2023年政府改革法案);实施省级数字化转型的成果(2023年贸工部);实施2021-2025年阶段越南非现金支付发展项目的成果;实施规范、制度和标准的成果;实施利益冲突控制的成果;实施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工作调动的成果;实施行为准则的成果;实施资产和收入控制的成果以及实施2019年4月22日越南政府总理关于加强处理和有效防止在处理工作中骚扰和给人民和企业带来不便现象的第10/TTg号指示的成果。
非国有经济企业和组织的反腐败工作(3分),包括根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或章程批准成立的公共公司、信贷机构和社会组织,动员人民为省内的慈善活动捐款。
腐败侦查和处理工作考核标准(40分)包括对腐败行为发现情况的评估(12分),包括对检查、监督发现腐败行为的结果的评估;对反思、检举发现腐败行为的结果的评估;对侦查、起诉、审判发现腐败行为的结果的评估
关于处理腐败问题(20分),将根据腐败程度,考核对因腐败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组织和个人的结果;对腐败分子提起刑事诉讼的结果;对机关、组织、单位正副负责人的责任处理结果。
关于处理其他违反反腐败法行为的结果(8 分),评估处理违反机关、组织、单位活动透明度行为的结果(第 59/ND-CP 号议定第 81 条);违反制度、规范和标准规定行为的结果(第 59/2019/ND-CP 号议定第 82 条);违反机关、组织、单位职务和职权人员行为准则行为的结果(第 59/2019/ND-CP 号议定第 84 条);违反工作调动规定行为的结果(反腐败法第 94 条第 2 款);违反举报和处理腐败行为举报规定行为的结果(第 59/2019/ND-CP 号议定第 85 条);对收入和资产申报人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第130/2020/ND-CP号法令第20条);对收入和资产控制中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第130/2020/ND-CP号法令第21条)。
贪污腐败资金追缴情况评估标准(10分)包括对巡视督查、调查处理、举报反映等工作追缴腐败资金、资产情况的考核(5分);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工作追缴腐败资金、资产情况的考核(5分)。
依据2023年省级反腐败工作考核指标和指导文件,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按照反腐败法和政府监察长2024年2月6日颁发的198/KH-TTCP号计划的规定,组织对本地区反腐败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