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印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试行干部人事工作权力和责任的规定。
政治局在干部工作中试行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可以推荐候选人、任命代表、任免直属领导等。
越共中央书记处常委、中央组织部部长张氏梅刚刚代表越共中央政治局签署并颁布了第142号条例,关于试行干部工作领导人员职责权限划分的规定。
介绍首领来任命副首领。
第142号条例的显著特点是,中央领导机关可以根据主管部门的政策和中央政治局的规定,推选中央政治局委员候选人,任命中央政治局代表。
具体做法是,在地方选拔人员中,由负责人根据选拔规划的数量、结构、标准、条件、任务要求和人员名单,每岗位推选1人,报机关、单位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名单,并开展下一步工作。

对于从其他渠道引进的人才,由单位负责人根据其数量、结构、标准、条件和任务要求,推荐1人担任1个岗位,报机关、单位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人事程序。
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由委员长依据标准、条件、代表大会人事工作计划、计划表等,遴选、介绍人员,报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请执行委员会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
若经执委会一致推荐,常务委员会须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首长还有权按照规定考虑任免其直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同级单位的负责人。
这是根据干部任用的标准、条件、要求和任务,经主管机关、单位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由首长决定任用。
对符合规定应当免职条件的,领导干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免职决定,并报送直属机关、单位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
即使调动工作或退休也要负责任
中央政治局第142条也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在干部工作中的责任。
具体而言,首长要负责保证所推荐干部的人事条件、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作风和工作能力;严格执行干部工作条例、权力制约条例,预防和打击干部工作中的腐败和消极情绪。
特别是,即使在调动工作或退休后,领导者仍要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一是干部选举任用工作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对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条件、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作风素质、工作能力没有保证。
二是没有按照规定确定免职依据和程序。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按照党的巡视监察和纪律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一把手在试点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范围、事项、原则、权限和职责,包括:提出选举人选,任命一把手副职;增补同级党委常委;任免其管理的直属领导干部。
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权限和责任制试点,在区级以上党委、党组织、机关、单位开展。中央军委、中央公安党委另行规定。
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负责制试点期为5年。
人事工作试点领导授权的3个原则
——保证党对干部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公正、客观、公开、透明,维护内部团结,发挥政治系统各机关、单位领导和党委、党组织、集体领导作用。
- 负责人可以行使或不行使本条例赋予的权力,并对其决定负责。
——党委、党组织、主管机关、单位领导集体要按规定审核并落实本机关、单位负责人引进的人员人事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