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对阮春福、张和平、张氏梅同志进行了纪律处分。
根据违规内容、性质、程度、后果和原因,政治局决定对阮春福同志和张和平同志给予警告处分;对张氏梅同志给予批评教育。

12月13日,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总部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缺点的党员进行审查和纪律处分。
政治局研究中央检查委员会的提议后发现:阮春福同志在担任政治局委员、党委书记、政府总理期间,在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行为方面违反党和国家规定;违反关于党员的禁忌和模范责任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党和国家的声誉。
张氏梅同志在担任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民运部部长期间,在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中,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干部工作中权力制约规定、党员的禁忌规定和模范带头责任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威信。
张和平同志在担任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党委副书记、政府常务副总理期间,领导、指导工作不负责任;在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行为方面违反党和国家规定;违反关于党员不能做什么和发挥表率作用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引起社会舆论恶劣,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威信。
根据上述党员违规内容、性质、程度、后果和原因,根据党关于违规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政治局决定对阮春福同志和张和平同志给予警告处分;对张氏梅同志给予谴责处分。
建议主管部门及时按照党纪国纪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