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放宽”食品补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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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刚刚发布了6134/BYT-PC号公文,关于落实总理关于碘盐问题的结论,指示地方卫生部门不再对使用碘盐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据此,卫生部要求卫生部所属各单位、各省、直辖市卫生厅(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在检查审核过程中严格落实只检查碘盐生产企业的要求,不对使用碘盐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法律部主任阮辉光先生就此问题向媒体作出回应,卫生部1994年至2005年实施的碘缺乏病防治计划降低了8至10岁儿童甲状腺肿的发病率,使越南人体内碘含量达到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最低水平以上。

然而,经过10年,到2015年,碘盐使用成为自愿行为后,患甲状腺肿大的儿童(8-10岁)的比例上升到9.8%,并已成为公共卫生问题,需要采取政策干预措施,正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所建议的那样——Quang先生说。

“面对这种风险,卫生部建议在食盐中添加碘,以减少后果,因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为人们补充碘的成本仅为300万美元左右,这只是6.48亿美元医疗保健和碘缺乏引起的健康问题成本的一小部分,”陈光先生说。

此前,商界和卫生部在实施第09/2016/ND-CP号法令(该法令旨在规范食品中微量营养素的强化)期间,第09号法令仅要求在直接食用盐、食品加工用盐中强制添加碘,并控制用于上述两种用途的食盐生产设施的碘添加量,并未要求控制成品中的碘含量。

然而,卫生部于2017年3月14日发出第1216/BYT-PC号公文,回应了企业的意见,确认使用食盐加工国内消费食品的企业必须使用碘强化食盐。因此,食品加工企业多次向卫生部请求废除上述指导意见。

为落实副总理武德儋的指示,政府办公厅组织企业界与卫生部代表进行对话,副总理也参与其中。对话中,卫生部代表与企业界一致同意,只对食盐生产企业进行碘补充检查,不对使用食盐的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检查。

根据丹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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