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土地法》对征地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安山县的 NVT 先生问道:2024 年土地法是如何规范土地征用的,特别是对土地征用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
2024年《土地法》第90条规定了土地征用如下:
1. 国家征用物资是在真正需要执行国防和安全任务,或者处于战争、紧急状态,或者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进行的。
2. 征地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作出书面决定时,主管人员可以口头决定征用土地,该决定立即生效;作出征用决定的主管人员应当在作出决定时,以书面形式确认征用决定,并送达被征用土地的人。作出口头征用决定的主管人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48小时内,负责以书面形式确认征用决定,并送达被征用土地的人。
3. 国防部长、公安部长、交通运输部长、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长、卫生部长、工贸部长、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长、财政部长、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征地和决定延长征地期限。有权决定征地和决定延长征地期限的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职权。

4. 土地征用期限自土地征用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如土地征用期限届满但征用目的尚未实现,则应予以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日。延期征用期限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征用期限届满前送达被征用土地所有人和与被征用土地相连的财产所有人。
如遇战争或紧急情况,征用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计算,至战争或紧急情况解除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
5.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与被征用土地相连的财产所有人应当服从征地决定。如果征地决定已经依法执行,但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不服从,作出征地决定的人应当发布强制执行决定,并组织执行,或者指定被征用土地所在省的人民委员会主席或者所在县的人民委员会主席组织执行。
6. 有权征用土地的人有责任将征用的土地分配给组织或个人,以便其进行管理和有效利用;在征用期满时归还土地;并赔偿因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
7. 因征地造成的损失赔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 如果征用土地被毁坏,则按支付时市场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以现金方式给予补偿;
b) 如因征地直接造成收入损失,补偿标准应根据自征地移交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实际收入损失计算,并以归还征地决定中记录的日期为准。实际收入损失应与征地前征地在正常情况下产生的收入相符;
c) 如果财产因征地而直接受损,补偿水平应当按照支付时市场上的财产转让价格确定;
d)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征地所在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当组成委员会,根据土地使用者的申报和地籍记录,确定征地损害赔偿标准。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当根据委员会确定的赔偿标准,最终确定赔偿标准;
d) 因征地造成的损失赔偿金,应由国家预算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人及其所附财产所有人,支付时间不得超过土地归还之日起30天。
8.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