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竞标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和开发。
在详细阐述《灌溉法》若干条款的通告草案中,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提出了对个人管理和利用小型灌溉工程进行规范的提案。其中,个人以管理承包或招标的形式进行管理和利用。
根据草案,个人可以经营、利用以下规模的小型水利工程:山区:10公顷以下;九龙江三角洲地区:50公顷以下;其他地区:20公顷以下。
管理和开发小型水利工程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按照规定具备足够的能力;按照有关水利工程开发和保护的法律规定组织管理和开发;妥善完成工作任务,满足用水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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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金方面,管理和利用小型水利工程的个人有权通过乡镇人民委员会获得国家支持资金,并根据协议从灌溉产品和服务的用户那里获得捐款,用于田间灌溉工程的管理、运行、维护和维修。
T建立和加强基层灌溉组织
草案还规定,自《灌溉法》生效之日起3年内,省人民委员会应指导地方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和巩固基层灌溉组织。
其中,没有专门管理、开发小型水利和田间水利的组织的地方,要建立基层水利组织;有办公场所的、公社级的、与其他生产服务组织联合管理、开发的水利合作社,要改组为提供水利服务的农业服务合作社。
对于没有办公场所、规模较小的灌溉工程管理和开发合作社,应将其合并为村级和乡级合作社。在湄公河三角洲地区,可以合并村级、村级或乡级合作社。由兼职领导和乡级干部组成的灌溉管理委员会和乡级灌溉委员会应改组为合作社或合作社。
草案明确提出,基层灌溉组织要与乡镇政府配合,做好宣传普及工作,让所有灌溉产品和服务使用者都能参与到基层灌溉组织中来。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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