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竞标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和开发。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在草案细化《灌溉法》若干条款的通知中,提出了对个人管理和利用小型灌溉工程的规定。其中,个人以管理委托或招标的形式进行管理和利用。
根据草案,个人可以经营、利用以下规模的小型水利工程:山区:10公顷以下;九龙江三角洲地区:50公顷以下;其他地区:20公顷以下。
个人经营、开发小型水利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规定具备足够的生产能力;依照水利工程开发、保护的法律规定组织经营、开发;切实完成工程任务,满足用水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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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金方面,管理和利用小型灌溉工程的个人有权通过乡镇人民委员会获得国家支持资金,并根据协议获得灌溉产品和服务用户的捐助,用于支付田间灌溉工程的管理、运营、维护和维修费用。
T建立和加强基层灌溉组织
草案还规定,自《灌溉法》生效之日起3年内,省人民委员会应指导地方制定规划,组织建立和巩固基层灌溉组织。
具体来说,对于没有组织管理、开发小型水利工程和田间水利工程的地区,要建立基层水利组织;对于与其他生产服务组织联合管理、开发水利工程、设有办公场所、规模达到社级的合作社,要改组为提供水利服务的农业服务合作社。
对于没有办公场所、规模较小的灌溉工程管理和开发合作社,应将其与村级和乡级合作社合并。特别是在湄公河三角洲地区,可以合并村级、村级或乡级合作社。由兼职领导和乡镇官员组成的灌溉管理委员会和乡镇灌溉委员会应改组为合作社或合作社小组。
草案明确提出,基层灌溉组织要与乡镇政府配合,做好宣传普及工作,让所有灌溉产品和服务使用者都能参与到基层灌溉组织中来。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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