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怀秋 July 31, 2022 11:54

(Baonghean.vn)- 政府于2022年1月6日颁布的第03/2022-ND-CP号法令,规定了对自然灾害防治、灌溉、堤坝等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该法令取代了2017年9月14日颁布的第104/2017/ND-CP号法令(规定了对自然灾害防治、灌溉工程开发与保护、堤坝等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2019年7月18日颁布的第65/2019/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第104/2017/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乂安报》刊登了灌溉领域处罚规定。

调整范围第 03/2022-ND-CP 号法令包括:本法令规定了自然灾害防治、水利、堤防等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方式、处罚级别、补救措施、记录权限和处罚权限。本法令未规定的上述违法行为,适用国家管理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关法令规定。

惩罚形式包括:主要处罚和附加处罚。主要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附加处罚包括:暂时吊销执照;没收证物及行政违法行为证据。

唐城、新城和朗城(安城)乡的人们正在疏通田间水渠,修缮田地和小块土地的堤岸。图片:Ho Cac

罚款规定最高罚款规定如下:对于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罚款最高为 5000 万越南盾;对于堤坝领域,罚款最高为 1 亿越南盾;对于灌溉领域,罚款最高为 2.5 亿越南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适用于单位外,其他适用于个人的罚款。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对单位的罚款是个人罚款的两倍。

处理并行行为的程序由刑法规定。: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a点、b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卷移送有管辖权的刑事检察机关,依照《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撤销立案决定、中止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止对被告人的侦查、中止对被告人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止审理、撤销对被告人的立案决定等决定,并将案卷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处罚主管机关的,应当将违法案卷移送《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章第03/2022-ND-CP号法令规定了灌溉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级别及补救措施。具体而言,第19条规定,阻碍灌溉工程通行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罚款10万至30万越南盾任何种植蔬菜、设置陷阱、拖网捕鱼以及其他阻碍水流的捕鱼行为。罚款50万越南盾至100万越南盾用于浸泡竹子、芦苇、树叶、木材或设置其他阻碍水流的障碍物的行为之一。

补救措施: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强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法规在水利工程保护区内倾倒垃圾、废弃物的行为,处罚如下:警告处罚在水利工程保护区内倾倒体积不足0.5立方米的垃圾、废弃物的行为3罚款30万至50万越南盾在水利工程保护区内倾倒垃圾、废弃物,倾倒量为0.5立方米3至 1 米以下3罚款100万至200万越南盾在水利工程保护区内倾倒垃圾、废弃物,倾倒量为1立方米3高达 3 米3罚款200万至400万越南盾在水利工程保护区内倾倒垃圾、废弃物,倾倒量达到3立方米的3高达5米3罚款400万至800万越南盾在水利工程保护区内倾倒垃圾、废弃物,倾倒量达到5立方米的3或更多。

补救措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水利工程运行规定的行为,将予以处罚。罚款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水利工程营运过程中,不遵守主管机关核准的规定;无职责,擅自营运水利工程。

未按规定办理水利工程运营手续的罚款,具体如下:罚款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小型水利工程运行手续的行为,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于未按规定办理中型水利工程运行手续的行为,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大型或特别重要的水利工程运行手续的行为,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位于Thanh Chuong的Thanh Chi乡的灌溉大坝。图片由Tien Dong提供

第二十四条违反水利工程安全保护规定的处罚包括:罚款10万至30万越南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在水利工程保护区内搭建棚屋、摊位、围墙;搭建临时建筑物。在堤岸、渠顶、土坝顶挖土、锄地、翻耕、除草、种植作物。

罚款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水利工程保护区内无证修建砖窑、石灰窑、附属工程、畜禽圈舍;在水利工程保护区内无证饲养水生动物;拆除、移动水利工程界桩、标志,擅自连接水渠、水管;在水利工程保护区内无证从事科研活动,种植多年生乔木;在水利工程保护区内挖填池塘、湖泊;在有禁止标志的情况下,将船舶停泊、停靠在水利工程内;无证在水利工程保护区内驾驶内河车辆、机动车辆,但摩托车、摩托车和简陋的内河车辆除外。

罚款10万至20万越南盾有下列水坝、水库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交水坝、水库安全现状报告;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制度进行水坝、水库检查;建设期间未组织制定或者未组织实施工程及坝下游地区自然灾害应对预案;未按规定进行水坝、水库安全检查;未设置水坝、水库保护区标志;未制定或者未执行经批准的防护预案;未进行或者未进行年度审查、调整、补充,或者未执行经批准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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