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同时为不同地区的多个投资项目申报增值税
纳税人经营且适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如何看待多个投资项目享受增值税退税待遇,且这些投资项目与其总机构所在地位于同一省份或者不同省份的情况?
义安税务局回应如下:
根据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38/2019/QH14号税收征管法第45条1款和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1条1款a点的规定:
纳税人应为每个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的投资项目,使用财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号通函随附的第02/GTGT表格,单独申报纳税。
在增值税申报表编号02/GTGT上,纳税人必须申报每个项目的投资项目申报文件代码。投资项目申报文件代码由纳税人自行确定,但必须根据申报增值税申报表编号02/GTGT的纳税人的税务代码唯一。
纳税人在其总机构所在地省份投资项目的,向其直属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在其总机构所在地省份投资项目的,向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适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总机构所在地省、直辖市以外的地方有不动产转让活动(除第126/2020/ND-CP号议定第11条1款b点规定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及转让用房的不动产转让活动)的,应如何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税务部门回复:
根据财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1款b点、第2款b点、第3款b点的规定:
适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纳税人总部所在地省份或直辖市以外的地方有不动产转让活动(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不动产转让活动、第126/2020/ND-CP号议定第11条1款b点规定的转让用房除外),应按照财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号通知同时颁发的05/GTGT表格申报增值税,向不动产转让所在地省份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申报材料;向不动产转让所在地省份的国家预算缴纳申报的增值税。
各省份房地产转让活动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各省份房地产转让活动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乘以(x)1%。
纳税人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活动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汇总到总机构增值税申报档案中,核算总机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并以转让房地产所在省份已缴纳的增值税额抵扣总机构应缴纳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