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报和缴纳受抚养单位纳税人的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在总部进行集中会计核算,而其下属单位或营业场所是位于与总部不同省份的生产设施(包括加工和组装设施),纳税人应该如何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义安税务局回复:
根据财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1款b项、第2款b项、第3款b项的规定:
纳税人应当在其总部及其下属单位和经营场所(包括加工和组装场所)进行集中会计核算,但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1 款 c 项规定的情况除外。n纳税人应当集中申报其附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税,经营场所为生产设施,并按照财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号通知附件二所附的增值税分配表(水电生产活动、电子彩票经营活动除外)的01/GTGT表格,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文件;并向生产设施所在各省缴纳分配的税款。

应向生产设施所在省份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
方法一生产设施所在省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下的收入乘以2%(增值税税率为10%的商品)或1%(增值税税率为5%的商品),但生产设施所在省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在其总部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如果生产设施将成品或半成品转移给其他内部单位进行销售,则制成品的收入根据其生产成本确定。
方法二如果纳税人按照上述方法 1 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且生产设施所在省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大于纳税人总部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则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公式将应纳税额分配至生产设施所在省份:生产设施所在各省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于(=)纳税人总部应缴纳的增值税乘以(x)各省份生产的产品不含增值税价格的收入占纳税人生产的产品不含增值税价格总收入的比例(%)。
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中用于确定分配比例的收入为该纳税期实际产生的收入。如果补充申报改变了实际产生的收入,纳税人必须确定并重新分配每个纳税期的应纳税额,以弥补补充申报造成的收入差额,从而计算出未分配或超额分配至各地区的增值税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