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和公务员收受价值 200 万越南盾或以上的礼物必须退还给其机关和单位。
机关、组织、单位廉政建设是预防和打击腐败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预防和打击腐败法(草案)》(修正案)中新增的规定。
该规定在收集整理现行法律多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包括: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不得为之事;有关收受礼品、职业道德、商业道德的规定(第23条至第26条)。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收受礼品,草案规定:“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与其所负责或管理的工作相关的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的礼品。” 同时,为确保预防腐败和切实可行,草案规定:“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收受价值200万越南盾及以上、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礼品的,应当向其所属机关、组织或单位上报,并公开收受人的身份。退回礼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的规定。(草案第28条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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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草案还新增了廉政教育内容,明确了教育管理机构、督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开展廉政教育中的职责,认为廉政教育是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和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队伍良好人格,从而预防社会腐败的重要基础(第二十七条)。其中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培养机构应当将廉政教育内容纳入课程设置,培养学生和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队伍良好人格、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和廉洁文化。”
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公务员或公共雇员履行或不履行被指派的任务,可能为其本人或其亲属带来不正当利益的情况。虽然这是一个新概念,但现行法律和许多其他法律文件已对此作出规定。
基于控制利益冲突在预防腐败(消除腐败可能发生的条件和情况)中的重要性,法律草案规定了单独的制度,包括概念条款;利益冲突的告知和报告责任;处理信息和报告的责任;规范和实施机关、组织和单位利益冲突控制的权力(第28条至第31条)。
据此规定,受委派履行公职或者任务的人员在履行公职或者任务过程中,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向直接领导或者经理报告,以供研究处理。
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发现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有义务告知并报告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收到利益冲突信息或举报后,信息或举报的接收者必须采取控制措施或请求主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例如:监督有利益冲突人员履行公共职责和分配的任务;将有利益冲突人员的公共职责和任务分配给其他人;暂时将有利益冲突人员调至其他职位;改变有利益冲突人员的职位....../。
据Dangcongsan.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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