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澄清为何琼吕县的居民延迟发放和更换土地使用权证
(Baonghean.vn)—— 越南义安报刚刚收到居住在琼州乡 Tuan A 村的苏玉文先生的诉求,诉求是“扣留”他从生母那里继承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签发和续签申请。
当文件被“保留”时
据介绍,范先生继承了位于 Tuan A 村的 453 号地块、81 号地块(2015 年地籍图)。琼州乡,来自她的母亲,Tran Thi Hai 女士,面积为 403.4 平方米2(根据旧土地使用权证为374平方米)2)。
办理完继承手续并提取地块变更信息后,范先生于2023年3月15日向琼琉县人民委员会一站式服务部门提交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范先生最终完成了申请,并计划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结果。然而,范先生至今仍未收到土地使用权证。
我按约定日期去领取结果,却被告知尚未收到。我询问原因,却被指示去见一个人又一个人。2023年6月19日,我见到了琼吕县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的一名官员,他告诉我没时间查看文件,并留下了联系电话。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23年7月25日,我收到了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的退还文件表格和道歉信。退还文件的理由是,我家的土地面积增加到了29.4平方米。2琼吕县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表示,在299号地图和1997年地籍图上,该地块东南方向有一条入口小巷,但2015年地籍图上已不再显示该小巷。他们表示,29.4米2这就是侵占旧路,必须根据政府2019年11月19日第91/2019/ND-CP号法令第14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所以没有给我颁发土地使用证。”范先生愤愤不平地说。

查阅299号地籍图和1997年地籍图(纸质地图),发现地块的东南侧绘有一条道路。但据万先生介绍,这块地是他父母在20世纪80年代开垦的,当时周围还是荒地,还没有人家居住。地块东南侧之所以有道路,是因为之前万先生家的房子朝向西南(田野方向),所以父母沿着地块开辟了一条小路进屋。后来,因为没有必要再走那条小路,家里人就主动拆除了这条小路,让房子转向另一个方向,更加方便。到2015年重新测量电子地图时,这条道路已经不存在了。
据我们观察,范先生继承的土地位于48号公路约100米处,靠近一条死路的尽头。目前,这块土地周围,相邻的几户人家都建起了围栏,土地的东南方向已无道路。

范先生还表示,如果他的家人侵占了 29.4 平方米2交通路线不正确,因为这是该家族为了配合之前房屋的朝向而开辟的私家道路。即使之前的土地登记册上的信息正确,该家族的土地面积也高达1072平方米。2也就是说,与书籍相比,存在短缺,而不是盈余29.4m。2所以。
公社说是自家地,区里说不是!
琼州乡土地官员武文世先生表示:“琼州乡人民委员会于2023年3月24日报告了文先生继承的土地证上面积的增减情况。此前,土地使用证持有人为陈氏海女士,面积为374平方米。”2(其中100米2住宅用地和274米2一年生作物用地)。目前,经2015年电子地图测量,该地块面积为403.4平方米2,增加了29.4米2 一年生作物用地,与 1997 年 10 月 2 日颁发给 Tran Thi Hai 女士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K 799954 相比较。

根据琼州乡人民委员会的解释报告,面积增加了29.4平方米2是由于地图随着时间推移重新测量造成的。地界和界标均未发生变化,整块土地至今稳定使用,未与任何人买卖过。299号地块和地籍图上,海女士家的土地上都有一条道路,但经实际核实和邻居了解,海女士家之前有一栋朝西南的房子,所以在自家土地上开辟了一条道路通往房子,所以测量299号地块时,地籍图上看不清,所以单独测量,实际上,至今该地块一直由海女士使用,并无共同道路。

此外,自第一份土地使用证签发以来,该地块的形状没有发生变化。至今,整块地块一直稳定使用。琼州乡人民委员会也确认,增加的面积并非由于海女士的侵占。增加的原因是,在测量和调整地图的过程中,与当前使用状况的对比存在误差。在测量299号地图并签发证书时,扣除了该家庭小巷的面积。实际上,上述面积是该家庭用作私人小巷的土地,迄今为止没有争议。
即使在琼琉县土地登记处分局和琼州乡人民委员会的核查报告中,当询问邻居阮氏雪女士对该地块东南方向曾经有一条道路,但现在已不存在时,她也肯定地说:“以前那是一条通往陈氏海女士家的小巷,而不是公共道路。我家也曾一度使用过她家的那条小巷。现在我家不走那条小巷了,这没什么争议。”

琼州乡人民委员会在这份检查报告中再次确认,海女士家以前使用的小路是自家土地,而非社会交通用地。现在,她家已将小路改向东侧,与村里的交通道路相邻,因此,她家在自家土地上继续使用旧路。
与我们合作的琼琉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领导继续确认,根据299号地图和1997年地籍图,范先生家的土地旁边有一条小路。在土地使用过程中,范先生家将该地块作为位于东南方向的一条小巷添加到土地中,根据政府2019年11月19日第91/2019/ND-CP号关于土地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令第14条规定,此举构成土地侵占行为。
负责接收并处理阮文一先生家属文件的琼瑠县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专家阮文一先生表示,根据2012年《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65条第1款d点的规定,本案中,违法者海女士已去世,因此不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然而,这块29.4平方米的土地2此外,家庭还必须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任先生本人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由于最近工作量很大,必须集中精力实施重点项目的现场清理,所以处理文件的速度比规定慢……
显然,直接掌握基层实际的地方政府与负责为民众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发放和变更程序建议的琼吕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之间缺乏共识。甚至连299号地图上的错误(可能是手工测量造成的)也未得到考虑。因此,此事亟待澄清,以免影响民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