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澄清为何琼吕县的居民无法及时获得和交换土地使用权证
(Baonghean.vn)——义安报刚刚收到居住在琼州乡 Tuan A 村的苏玉文先生的诉状,诉状称他从母亲那里继承的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申请被“扣留”。
当文件被“扣留”时
据介绍,范先生继承了 Tuan A 村第 453 号地块、第 81 幅地籍图(2015 年地籍图)。琼州乡,由其母亲陈氏海女士所留,面积为403.4平方米2(旧土地使用权证为374平方米)2)。
办理完继承手续并提取地块变更信息后,范先生于2023年3月15日向琼琉县人民委员会一站式服务部门提交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范先生最终完成了申请,并预计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结果。然而,范先生至今仍未收到土地使用权证。
我按约定日期去领取结果,却被告知尚未收到。我询问原因,却被指示去见一个人又一个人。2023年6月19日,我见到了琼吕县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的一位官员,他告诉我没时间审阅文件,并留下了联系电话。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23年7月25日,我收到了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的退还文件单和道歉信。退还文件的理由是,我家的土地面积增加到了29.4平方米。2琼吕县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表示,在299号地图和1997年的地籍图上,该地块东南方向有一条入口小巷,但2015年的地籍图上已没有这条小巷。他们表示,29.4米2这就是侵占旧路,必须按照政府2019年11月19日第91/2019/ND-CP号法令第14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所以没有给我颁发土地使用证。”范先生愤愤不平地说。

通过查阅299号地图和1997年地籍图(纸质地图),我们发现地块的东南侧绘有一条道路。但据范先生介绍,这块地是他父母在上世纪80年代开垦的,当时周围还是荒地,还没有人家居住。地块东南侧之所以有道路,是因为之前范先生家的房子朝向西南(田野方向),所以父母沿着地块开辟了一条小路进屋。后来因为没必要再走那条小路,家里人就主动拆除了这条小路,让房子转向另一个方向更方便。到2015年重新测量电子地图时,这条道路已经不存在了。
据我们观察,范先生继承的土地位于48号公路约100米处,靠近死路的尽头。目前,周围的土地已被邻近的家庭修建了隔离栅栏,土地东南方向已不再有道路。

范先生还表示,如果他的家人侵占了 29.4 平方米2交通路线有误,因为这是该家族为了配合之前房屋的朝向而开辟的私家小路。而且,即使之前的土地登记册上的信息正确,该家族的土地面积也高达1072平方米。2也就是说,与书籍相比,存在短缺,而不是过剩29.4m。2所以。
公社说是自家地,区里说不是!
琼州乡土地官员武文世先生表示:“2023年3月24日,琼州乡人民委员会已就武文世先生继承的土地证上面积增减情况进行了汇报。此前,该土地使用证的持有人为陈氏海女士,面积为374平方米。”2(其中100米2住宅用地和274平方米2一年生作物用地)。目前,经2015年电子地图测量,该地块面积为403.4平方米2,增加了29.4米2 用于种植一年生作物的土地,与 1997 年 10 月 2 日颁发给 Tran Thi Hai 女士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K 799954 相比较。

另外,根据琼州乡人民委员会的解释报告,面积增加了 29.4 平方米2是由于地图随着时间推移而重新测量造成的。地界和界标均未发生变化,整块土地至今稳定使用,未与任何人买卖过。299号地块和地籍图上显示该户土地有一条道路,但经实际核实和邻户了解,海女士此前有一栋朝向西南的房子,因此在自家土地上开辟了一条道路进入房屋,因此在测量299号地块时,地籍图上看不清,因此另行测量。实际上,至今该地块一直由海女士使用,并无共同道路。

此外,自第一份土地使用证签发以来,该地块的形状没有发生改变。至今,整块地块的使用情况一直稳定。琼州乡人民委员会也确认,增加的面积并非由于海女士的侵占。增加的原因是,在测量和调整地图的过程中,与当前使用情况的对比存在误差。在测量299号地图并签发土地使用证时,扣除了该户人家的巷道面积。实际上,上述面积是该户人家用作私人巷道的土地,至今一直使用,没有任何争议。
即使在琼琉县土地登记处分局和琼州乡人民委员会的核查报告中,当询问邻居阮氏雪女士对该地块东南方向曾经有一条道路,但现在已不存在的看法时,她也肯定地说:“以前那是一条通往陈氏海女士家的小巷,而不是公共道路。我家也曾经使用过她家的那条小巷。现在我家不走那条小巷了,这没什么争议。”

琼州乡人民委员会在本次视察报告中再次确认,海女士家原先使用的小路是自家土地,而非社会交通用地。如今,海女士家已将小路改向东侧,与村里的交通道路相邻,故将原路段划入了自家土地。
与我们合作的琼琉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领导继续确认,根据299号地图和1997年的地籍图,范先生家的土地旁边有一条小路。在土地使用过程中,范先生家将该地块作为位于东南方向的一条小巷添加到土地中,根据政府2019年11月19日第91/2019/ND-CP号关于土地行政处罚的决定第14条的规定,此举构成侵占土地的行为。
负责接收并处理阮文一先生家属文件的琼瑠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专家阮文一先生表示,根据2012年《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65条第1款d点的规定,本案中,违法者海女士已死亡,因此不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然而,这块29.4平方米的土地2此外,家庭还必须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任先生本人也承认,由于近期工作量较大,需要集中精力落实重点项目的现场清理工作,处理文件的速度比规定慢,这是自己的错误……
显然,直接掌握基层实际的地方政府与负责为民众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发放和换证程序建议的琼吕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之间,并没有达成共识。甚至连299号地图(可能是手工测量造成的)的错误都没有被考虑在内。因此,此事必须澄清,以免影响民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