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树立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榜样
(Baonghean)——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干部的模范作用。然而,当前,包括党员在内的许多干部、公务员迷失自我,违反法律,做党员不允许做的事情,成为群众的“坏榜样”。
违反法律和党纪
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理所当然的,但作为政治体制内的干部或公务员,更要自觉遵守法律、执法,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在社会上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
《干部法》规定的履行公职的首要原则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党员不得做的19件事中,也明确提出党员不得“做法律允许的事情”、“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骚扰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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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机记录了一群管理人员来到Vi Van Hung先生(Thanh Chuong)的家。纪实照片 |
然而,近年来,党员干部违法案件频发,导致当局提起诉讼和党内纪律处分。例如,在福清乡(安城乡),由于擅自出售280多块土地,套取220多亿越南盾,该乡原党委书记、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原乡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总会计师和地籍官员等多名干部因“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福清乡原党委书记、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除需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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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城县福清乡多名官员因“滥用职权”罪名被起诉。图为福清乡政府办公楼。图片来源:文件 |
同样,2018年6月,省警察局破获了418D项目,对案件提起公诉,起诉了被告人,并暂时拘留了新岐县义泰乡人民委员会主席、乡党委书记和地籍官员,罪名是“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调查过程查明,从2001年到2006年,上述人员在该地区非法向居民出售土地,总面积为77,742平方米(143块土地),给国家造成损失1,562,992,000越南盾。
与职务犯罪有关的其他犯罪,2018年8月14日,荣市警方破获了418T项目,逮捕并起诉了4名被告,他们是同荣合作社的前官员,罪名是“工作中伪造文件”,挪用国家预算的宜金-宜文排水渠建设项目,造成6.4亿多越南盾的损失。
此外,还有不少党员干部因赌博、诈骗、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被依法处理和处分,导致群众失信,影响党组织的威信,影响各级国家机关的管理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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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巴生,奇山县西山小学前教师,因贩卖毒品罪被乂安省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图片:档案 |
除了被起诉的违法行为外,2018年,该省还发生了一些与党员行为、素质和道德相关的事件,对社会舆论产生了负面影响。例如,义平乡党委副书记(新祺)因在乡公安局长值班时殴打其胸部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新祺县党委检查委员会经审查后得出结论,认为该乡党委副书记的行为“对干部和党员的形象、素质、道德和生活作风产生了负面影响”。
又如荣市某地退伍军人协会主席因使用虚假证件领取战争伤残抚恤金而被民众举报,随后当局作出澄清,追回被冤枉的款项,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事件。又如某区级医院行政组织部一名男负责人与女同事发生冲突,导致其向女同事扔椅子的攻击性行为……这些都是过去一年发生的令人悲伤的故事。
这些行为不仅是干部、公务员和党员自身品行堕落、“自我演变”、“自我转化”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表现,而且触犯了党纪国法,在社会舆论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2018年,义安省共查获职务犯罪、贪污犯罪案件5起,被告人18人,同比增加1起,被告人15人。其中,涉嫌“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罪”案件1起,被告人4人;涉嫌“滥用职权侵占财物罪”案件1起,被告人1人;涉嫌“工作中伪造文件罪”案件1起,被告人4人。
2017年11月15日中央政治局关于对违法违纪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第102-QD/TW号规定第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党员违法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内部处理”;经法院判决非监禁改造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开除学籍;被判处非监禁改造以下刑罚或者免予刑事追究,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将根据违法内容、程度、性质、危害程度、原因及加重或减轻情节,分别考虑并执行党纪。
严肃行政纪律和公务纪律
造成干部、公务员、党员违法乱纪、违反社会公德和党员不该做的事情的原因,除了每个人自身修养、训练不足、道德和生活作风下滑之外,党委、政府和各机关单位领导在公务活动检查监督工作中的责任也不容忽视,要防止、发现并及时处理出现退化苗头或消极腐败行为的情况。
最近,乂安省市场管理局第八市场管理大队两名警察因滥用职权,侵占传统医师魏文雄先生的财产(600万越南盾)而被调查警察局(Thanh Chuong 区警察局)起诉并暂时拘留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此次违规金额虽不大,但对广大干部公务员履职尽责,以及机关单位对干部公务员的管理和教育,都是一次惨痛的教训。因为现实中,一些地方巡视督查工作开展不经常、不及时,等到发现违规行为时,往往为时已晚,不仅损失了干部和党员干部,也影响了群众的信任。
此外,一些官员、公务员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处理不严,甚至出现掩盖、封锁等现象,担心影响集体政绩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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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市场管理人员因滥用职权侵占财物被依法提起公诉。图片:相关文件 |
为预防和及时制止广大干部公务员特别是党员出现“自我演变”、“自我转化”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基层党组织、机关、单位和地方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严肃政纪、公务纪律。
同时,还要结合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公德教育,推进反腐败工作,防止干部和党员干部违法乱纪、干不干党员不该干的事。
但最重要的是,每一位干部、公务员,特别是党员,都要不断修身养性,锻炼自己,自觉在遵守党纪、政纪、公务纪律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以身作则”,切勿让自己成为一大批道德沦丧、生活作风腐化的“公务员”,成为被群众唾弃、被社会谴责的“落伍者”……
违反法律的公务员将根据第34/2011/ND-CP号法令关于公务员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纪律处分包括:
1.在履行公职过程中,违反公务员的履职尽责、职业道德和交际文化;《干部法》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不得有的行为。
2.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3.违反国家反腐败法、厉行节约法、反对浪费法、男女平等法、预防和打击卖淫嫖娼法以及其他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