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怀疑其与妻子有染而砍伤另一名男子
阮越雄只因怀疑N先生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便多次砍伤受害者。
8月30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阮越雄(1992年出生),居住于演州县演林乡,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刑事审判。
该案的受害者是裴泰恩先生(1993年出生,居住于田金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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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显示,由于怀疑N先生与其妻子有染,2月11日中午,Nguyen Viet Hung萌生了去找N先生解决矛盾的想法。
洪某借了叔叔的摩托车,从琼琉县琼州乡前往田林乡一户居民家。洪某假装上厕所,然后走进该户人家的厨房拿刀。
大约40分钟后,洪某来到N先生家。进门前,洪某将刀藏在裤子里。当时,N先生正独自在客厅唱卡拉OK,洪某透过门缝望进去,说道:“兄弟,开门,我问你一件事。”
N先生以为是熟人,打开门后立即被Hung砍伤头部和肩部。N先生被砍中后,用手将Hung推到院子里,试图逃跑,但Hung抓住他的手,阻止了他。
这时,N先生大喊“慢慢来”,但还是被洪某连砍头部、颈背和臀部三刀,导致其倒地不起。之后,N先生起身推开洪某,跑到街上呼救。
N先生被当地民众发现并送往医院接受紧急救治。当局确定受害者的致残率为26%。
至于行凶者,砍伤受害者后,扔掉刀子跑回家。当天下午,阮越雄向警方自首,并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庭审中,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怀疑N先生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故其行为符合起诉书的指控。
出庭的受害者表示,被告诽谤、诋毁了他的荣誉和尊严,受害者要求被告道歉。
庭审中,被告向受害人道歉,并表示自己误解了。庭审前,被告曾向受害人家属施压,要求其支付1.8亿越南盾的赔偿金,因此受害人未提出进一步赔偿要求。
合议庭认定,被告连刺受害人多刀的行为构成谋杀。受害人因抢救及时而幸免于难。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阮越雄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