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关于执行非农业用地税法的指示

February 27, 2012 16:54

(Baonghean.vn)——自2012年1月1日起,《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将取代《土地税条例》。这部税法极其重要,影响着全国人民、所有组织、个人和家庭的生活。

为确保义安省非农用地税法实施取得良好成效,2011年12月30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签发第33/2011/CT-UBND号指示,要求各部门、分支机构、区、市、地方单位人民委员会协调落实非农用地税法;积极与新闻传播厅、报社、广播机构协调,及时宣传非农用地税法新内容、相关法令、指导实施的通知,在实施过程中,针对不同目标群体,持续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协调各区、市人民委员会,向各单位、个人、家庭通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政策内容。同时,组织对直接负责非农​​用地使用税征收的税务官员和乡、区、镇级官员进行培训,确保非农用地使用税法得到正确及时的实施;在税务局和区税务分局设立热线,定期审查和掌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省税务局负责: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法》、《非农业用地税法》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和实施《非农业用地税法》的指示和指令中规定的税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作为统筹协调、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指导实施《非农用地使用税法》的中心机构;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指导下,结合全省实际社会经济条件和风俗习惯,积极制定全省统一实施的具体方案,确保《非农用地使用税法》的实施取得最佳效果。

组织和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覆盖单位、部门、地方政府和组织的所有干部和公务员,以及土地使用者的个人和家庭。

公布税务部门和税务分支机构的热线电话,定期掌握问题,并通过热线电话解答纳税人的疑问;与主管部门协调,及时处理在法律部署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人民委员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报告,以解决超出其权限的问题。

积极与省委宣传部、新闻通讯部、司法部、省祖国阵线、义安报社、广播电视台和有关国家机关协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持续不断的宣传,重点宣传《非农用地税法》与《房屋土地税条例》相比的新要点,使本地区各组织、个人和家庭能够掌握和理解新税法的内容;宣传动员群众落实和监督《非农用地税法》。

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区、市、乡人民委员会协调,接收土地数据,为非农业用地税管理服务,确保自2012年1月1日起及时、准确地计算税款。

指示各区、镇、市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主动制定实施计划,并报地方党委、有关部门执行。

根据所掌握的数据,对使用应税土地的企业和经济组织进行审查和分类,并针对每个企业和经济组织采取适当的宣传措施。指导使用应税非农业用地的组织、个人和家庭,自2012年1月1日起核查应税土地面积,申报并缴纳非农业用地使用税。

履行义安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第5358/QD-UBND-TM号决定中规定的义安省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实施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的职责。

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负责:根据总理2011年8月24日第1474/CT-TTg号指令,以及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11月21日第7116/UBND.DC号公函,紧急完成全省土地数据库的建设,该公函旨在落实若干紧急任务和解决方案,以纠正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属资产的颁发问题,并建立土地数据库。

审查各时期颁布的有关住宅用地限额的规定,作为计算非农业用地税的依据;提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内容(如有),以确保符合《非农业用地税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审查符合土地分配条件的组织使用土地用于商业用途的土地,并检查其土地使用费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情况;审查已分配土地用于实施新城区项目、住房项目和工业园区技术基础设施项目的组织,并检查其土地使用费缴纳情况;审查在省内租赁土地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的实体,并检查其土地租赁合同签订情况,确保所有使用租赁土地的实体 100% 都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

根据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指导,指示区级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挪用土地面积、侵占土地面积和闲置土地面积,并移送税务机关,作为按照《非农业用地税法》规定计算税款的依据。

2012 年完成全省土地价格清单,确保每个土地位置、土地类型和地块的完整价格,以便按照现行法规计算非农业用地使用税。

财政部负责:审查其管辖范围内土地承租人土地租赁价格的决定,以便有土地租赁价格的土地承租人可以按照步骤与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审查省内发布的土地价格表,履行评估职责,确保自 2012 年起发布土地价格表时,包含根据地块位置的完整价格信息,以便按照现行规定计算非农业用地使用税。

定期监测该地区各类土地价格波动情况,建议确定接近市场价格的土地价格,供省人民委员会考虑和指导实施,作为计算非农业用地税的依据。
平衡并分配省税务部门的年度预算,以组织和实施《非农业用地税法》。

计划投资部和建设部负责:与税务机关协调,提供和交换有关企业注册、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建设规划、土地利用项目单位规划调整等方面的信息,以加强管理和支持纳税人根据《非农业用地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额计算和纳税;在向新企业发放营业执照、房屋和土地资产所有权证书时,宣传其在执行《非农业用地税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省广播电视台、义安省报社、司法厅、省新闻通讯厅负责以下事务:

信息通信部和司法部负责与税务机关协调,宣传《非农业用地税法》;《非农业用地税法》的新内容与《住房和土地税条例》相比。

义安省广播电视台应安排适当的播出时间和足够的播出时长,宣传普及《非农用地税法》;义安省报纸和义安省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应发布宣传出版物,介绍反映《非农用地税法》实施情况及相关问题的文章和内容;

- 与税务机关协调,表扬那些很好地执行《非农业用地税法》的组织和个人;强烈反思和批评违反税法(特别是违反《非农业用地税法》)的行为。

区、镇、市人民委员会负责:建立地方非农用地税法实施指导委员会,由人民委员会主席担任委员会主任,税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成员为区、镇、市人民委员会下属部门、单位、机构的领导。

指示相关组织和个人有效开展非农业用地税法的宣传、传播和实施工作。

指示有关地方机构与税务机关协调执行《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检查地方税法的总体执行情况和《农业用地使用税法》的执行情况。

指示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与税务部门协调,确定纳税人应税土地的相关信息,例如土地面积、土地位置、每平方米土地价格等,作为税款计算的依据。提供所有应缴纳非农业用地税的个人和家庭的土地使用情况的完整信息和数据。

其他部门、分支机构、行业和组织负责:在其机构、组织和行业范围内指导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的宣传、传播和实施;与税务机关协调,执行有关处理违反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行为的决定。

纳税人有责任:在纳税申报表中准确申报与纳税人相关的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税号、税务通知接收地址;以及与应税土地相关的信息,例如面积、用途。如果土地已获得土地所有权证书,则必须完整申报证书上的信息,例如证书编号、签发日期、地图图幅编号、土地面积、界限(如有)。

在《非农业用地税法》及其执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预算缴纳全额税款。

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及其成员组织指导基层单位与税务部门协调,加强对《非农用地税法》的宣传,使所有组织、个人和家庭都能理解和执行该法。


杨鸿光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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