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回腐败和经济案件中丢失和挪用资产的新指令
秘书处签署发布关于加强党在腐败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中追回被盗资产工作的领导作用的第04-CT/TW号指示。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武文赏同志签署并颁发了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党在追缴贪污、经济犯罪刑事案件中被盗、被侵占资产工作中的领导作用的第04-CT/TW号指示(6月2日)。
该指令内容如下:
近年来,各级党委和组织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和带动腐败资产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追缴赃款工作,推动腐败资产追缴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腐败资产追缴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各级民事执行机构组织机构不断巩固和完善,腐败资产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追缴赃款的检查、审计、侦查、审查、审判和执行工作得到有效指导和及时处理,赃款追缴率显著提高,为反腐败斗争总体成效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一些党委和机关对腐败和经济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的认识和责任还不够,工作机制、政策法规还不够健全,一些民事执行干部的能力素质还不适应工作要求和任务要求,职能部门与执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还不够紧密有效,追逃境外腐败资产的国际合作还存在困难和问题,追逃追赃率仍然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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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工作效率,在追回贪污、经济犯罪案件中流失、挪用资产工作中创造强劲变化,积极为反腐败斗争作出贡献,严格落实越共十三大决议精神,书记处要求各级党委、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1. 提高各级党委、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追缴腐败和经济犯罪案件中流失、挪用资产的认识和责任,把追缴腐败资产作为反腐败工作一项重要而持续的任务。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宣传普及,有效组织追缴腐败资产工作。各级党委、党组织、地方、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指导、负责本机关、单位、地方的追缴腐败资产工作。
2. 审查、修改、补充、发展和完善腐败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中追回流失和挪用资产的机制、政策和法律,特别是关于追回流失和挪用资产的程序和程序、非定罪追回流失和挪用资产的机制、扣押和冻结资产的处理机制等规定;及时解决扣押、冻结账户、资产评估、拍卖、企业设立、解散和破产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困难。研究、审查、修改和补充关于监察、审计、刑事诉讼、民事判决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增强监察人员和审计人员在发现腐败和经济犯罪苗头时采取措施防止资产流失的权限;明确规定各机关在监察、审计、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追踪、搜查、扣押资产和冻结账户的职责。完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有效侦查和处置境外犯罪资产。尽快建成全国土地数据库、非现金支付法律法规数据库,研究建立房地产、银行、出资、股权转让等领域数据库,严格资产管控,防止犯罪资产分散、隐匿、合法化,促进腐败资产追缴。
3. 加强主管部门在腐败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追缴赃款方面的协调配合力度和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监察、审计、审计机关、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机关、民事执行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在监察、审计、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及时采取查封、暂扣、冻结资产、土地、冻结账户等措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法律关于移送查封、冻结资产相关判决书和文书的规定,及时纠正和解释主管民事执行机关的判决和建议。民事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查封、冻结、暂扣的资产,同时在执行阶段积极核实、追查、处理资产。
加强和提高各级民事执行指导委员会在追回流失和挪用资产工作中的工作质量,特别是指导消除民事执行和追回腐败资产工作中的困难和障碍;指导主管部门与信贷机构、财产和土地管理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密切配合,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账户、资产和土地信息,在民事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及时采取临时扣押、查封、冻结和处理流失和挪用资产的措施。
四、加强对腐败和经济犯罪案件中流失和挪用资产追缴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控;及时发现和克服存在的不足和局限性,排除困难和障碍,严厉查处追缴资产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国会、人民议会、越南祖国阵线和各级人民团体要加强对腐败和经济犯罪案件中流失和挪用资产追缴工作的监督;建立有效发挥人民监督作用的机制,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揭发不明资产和腐败资产追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继续巩固和完善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和公务员队伍,确保队伍数量充足、业务精湛、道德品质优良、政治站位高、清正廉洁、工作高效,满足当前防控腐败和追逃追赃工作需要。
6.加强追缴腐败资产的国际合作;积极配合国际组织和国外主管机关查证、追查和处置境外腐败资产。推动越南与各国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为预防和打击涉外腐败建立法律基础和协调机制。
7.各省、直辖市党委、党委、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代表团、中央直属委员会组织宣传、推广和制定落实本指示的方案和计划。
司法部党委主持并配合中央内务委员会、各党委、党组织、有关机关、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指示的执行,定期向秘书处和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该指示已传达至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