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台政策,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面临困难的员工和雇主。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复杂形势,给企业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政府决定出台12项政策,支持企业和因疫情而遇到困难的用人单位。
政府刚刚发布了第 68/NQ-CP 号决议,其中规定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因 COVID-19 疫情而面临困难的员工和雇主。
目的是为因疫情影响而面临困难的员工和雇主提供支持。新冠肺炎为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稳定生产经营,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
决议明确,扶持原则必须确保扶持及时、精准、公开透明,不得利用政策牟取暴利;确保政策和资源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每位扶持对象只能享受一项扶持政策。一次性享受现金扶持的劳动者(本决议第二部分第7、8点规定的享受附加政策的劳动者除外)只能享受一项扶持制度;自愿不参与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扶持。
同时,要发挥各级、各部门、各地方的积极性,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落实,确保目标、原则和适时扶持政策。
国家预算支持实施如下:
调节收入向中央预算内分配率达到60%以上的省、市,必须自筹实施经费。
中央预算对其余地方的支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山区省份和西原地区按本决议规定的实际支出水平的80%。
- 对于尚未平衡预算的其余省份(山区省份和西原省除外),按本决议规定的实际支出水平的60%执行。
- 各省、市按本决议规定的实际支出水平的40%,其余比例上缴中央预算调节收入。
各省、直辖市要积极利用地方预算预备费(包括省、区、乡三级)的50%和地方财政预备费的70%及剩余工资改革资金,落实本决议规定的原则和扶持制度。
在支持内容方面,政府决定实施以下12项政策:
1.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费的政策
允许雇主以工资基金0%的缴费率,为参加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的雇员(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人民武装部队人员以及党政机关、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等领取国家预算工资的人员除外)缴纳12个月的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费。雇主支持因预防新冠肺炎疫情而减少雇员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费所获得的全部金额。
2. 暂停缴纳养老金和身故保险金的政策
凡已缴纳足额社会保险费或暂停缴纳养老和死亡基金费至2021年4月底的雇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参加社会保险的雇员人数较2021年4月减少15%或以上(包括已停止工作、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或同意休无薪假的雇员),雇员和雇主可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暂停缴纳养老和死亡基金费6个月。对于已根据政府2020年4月9日第42/NQ-CP号决议和2020年10月19日第154/NQ-CP号决议决定暂停缴纳养老和死亡基金费的,如符合条件,仍按规定办理,但暂停缴纳总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支持劳动者培训和保就业政策
雇主在提出申请时已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按照《劳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变更技术结构;提出申请前一个季度的收入与2019年或2020年同期相比下降10%以上;有计划或协调解决失业保险基金中规定的技术问题,可从失业保险基金获得培训、培养和提高职业技能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将向有计划培训、培养和提高职业技能,并按规定保障劳动者就业的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每名劳动者每月150万越南盾,资助期限最长为6个月。资助申请须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提交。
4. 员工暂时中止劳动合同或休无薪假的扶持政策
在企业、合作社、自行承担经常性费用或投资和经常性费用的公共服务单位、学前、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各级私立教育机构工作的员工,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为预防和应对 COVID-19 疫情而暂停的,可享受连续 15 天或以上的劳动合同暂停期间和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及开始暂停劳动合同、休无薪假的时间从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于在暂停履行劳动合同和休无薪假之前立即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人,将获得以下一次性支持:连续 15 天以上至 1 个月以下,标准为每人 1,855,000 越南盾; 1个月以上,价格为3,710,000越南盾/人。
5.员工支持政策停止工作
根据《劳动法》第99条第3款规定被停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医疗隔离或被隔离在封锁区域14天以上,且在停工前已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将获得每人100万越南盾的一次性支持。
6.支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
在企业、合作社、自行承担经常性费用或投资和经常性费用的公共服务单位、学前、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各级私立教育机构工作的员工,如果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因预防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而不得不停止运营,并且劳动合同被终止;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但没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将获得每人3,710,000越南盾的一次性支持。
7. 附加支持政策和儿童
a) 符合第二部分第 4、5、6 点规定的怀孕工人,每人可额外获得 1,000,000 越南盾的支持;抚养或替代照顾 6 岁以下儿童的工人,每名 6 岁以下儿童可额外获得 1,000,000 越南盾的支持,并且只支持一人,即母亲或父亲。
b)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决定,必须接受新冠肺炎治疗或隔离的儿童,其治疗费用和餐费由国家预算承担,具体办法按本决议第二节第8点规定执行;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治疗和隔离期间,每名儿童还可额外获得100万越南盾的国家预算支持。
8. 为接受新冠肺炎治疗的患者提供每人每天8万越南盾的餐费补贴(F0),从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支持时间取决于实际治疗时间,但最多45天。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决定必须接受医学隔离(F1)的人员,自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每人每天8万越南盾的标准提供伙食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21天。
9. 对获得四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艺术指导、演员、画家,每人一次性资助371万越南盾从事演出活动的事业单位(军队文艺单位除外),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疫情防控需要,应当停止演出15天以上。
对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持有导游执业证的导游,每人一次性补助371万越南盾。
10. 经营户扶持政策
拥有商业登记、税务登记的经营户,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连续15天或以上停止营业,以预防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将获得国家预算的一次性支持,金额为每户300万越南盾。
11. 失业和生产恢复贷款政策
a) 支付遣散费贷款:雇主可向越南社会政策银行以0%利率借入资金,无需采取措施担保贷款,用于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向根据《劳动法》第99条第3款规定必须连续停工15天或以上的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员工支付遣散费。雇主在申请贷款时在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没有坏账。最高贷款额相当于根据实际遣散费支付期限计算的当地最低工资,最长为3个月。贷款期限少于12个月。
b) 发放工资以恢复生产贷款: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必须暂停营业并恢复生产经营的雇主,以及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从事交通运输、航空、旅游、住宿服务以及派遣越南劳工出国劳务等领域的雇主,可以0%利率从越南社会政策银行借款,用于向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动合同工支付工资。雇主在申请贷款时在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没有坏账。贷款最高额度为劳动合同工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实际支付期不超过3个月。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12. 对于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和其他一些特殊主体:
各省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预算能力制定标准,确定支持对象和支持水平,但支持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次150万越南盾或根据当地实际停工天数不低于每人每天5万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