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台政策支持因新冠疫情而面临困难的雇员和雇主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复杂形势,对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政府决定实施12项政策,支持因疫情而遇到困难的职工和用人单位。
政府刚刚发布了第 68/NQ-CP 号决议,其中规定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因 COVID-19 疫情而面临困难的员工和雇主。
目的是为因疫情影响而面临困难的员工和雇主提供支持。新冠肺炎为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稳定生产经营,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决议明确,扶持原则必须确保扶持及时、精准、公开透明,不得利用政策牟利,不得利用政策牟利;确保政策和资源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每位扶持对象只能享受一项扶持政策。一次性享受现金扶持的劳动者(本决议第二节第7点、第8点规定的享受附加政策的劳动者除外)只能享受一项扶持制度;自愿不参与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扶持。
同时,要发挥各级、各部门、各地方的积极性,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落实,确保目标、原则和适时扶持政策。
国家预算支持实施如下:
调节收入纳入中央预算比例达到60%以上的省、市,要确保本省实施资金充足。
中央预算对其余地方支持原则如下:
- 山区省份和西原地区按本决议规定的实际支出水平的80%。
- 对于尚未平衡预算的其余省份(山区省份和西原省除外),按本决议规定的实际支出水平的60%执行。
- 按本决议规定的实际支出水平为各省、市分配40%,其余比例上缴中央预算。
各省、直辖市要积极利用50%的地方预算储备金(包括省、区、乡三级)和70%的地方财政预备金及剩余的工资改革基金,落实本决议规定的各项原则和扶持制度。
在支持内容方面,政府决定实施以下12项政策:
1.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费的政策
允许雇主以工资基金0%的缴费率,为参加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的雇员(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人民武装部队人员以及领取国家预算工资的党政机关、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缴纳12个月的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雇主应全额支持因预防新冠肺炎疫情而减少雇员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基金缴费所产生的费用。
2. 暂停缴纳养老金和身故抚恤金的政策
凡已缴纳足额社会保险或暂停缴纳养老和死亡基金的雇主,直至2021年4月底,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较2021年4月减少15%或以上(包括已停止工作、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或同意休无薪假的员工),雇员和雇主可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暂停缴纳养老和死亡基金6个月。对于已根据政府2020年4月9日第42/NQ-CP号决议和2020年10月19日第154/NQ-CP号决议暂停缴纳的情况,如符合条件,仍将予以解决,但暂停缴纳总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支持劳动者培训和保就业政策
雇主在提出申请时已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 12 个月或以上;根据《劳动法》第 42 条第 1 款的规定改变技术结构;在提出申请前一个季度的收入与 2019 年或 2020 年同期相比下降 10% 或以上;有计划或协调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将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培养和提升职业技能的保障,以维持其就业。最高支持额度为每名劳动者每月150万越南盾,最长支持期限为6个月。申请支持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4. 员工暂时中止劳动合同或休无薪假的支持政策
在企业、合作社、自行承担经常性费用或投资和经常性费用的公共服务单位、学前、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职业教育各级私立教育机构工作的员工,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为预防和应对 COVID-19 疫情而暂停的,可享受暂停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连续 15 天或以上的无薪假期,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暂停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连续 15 天或以上的无薪假期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劳动合同暂停前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并休无薪假期的员工,将获得以下一次性支持:连续 15 天以上至 1 个月以下,标准为每人 1,855,000 越南盾; 1个月以上,价格为3,710,000越南盾/人。
5.员工支持政策停止工作
根据《劳动法》第99条第3款规定被停工的劳动合同员工,以及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医疗隔离或被隔离在封锁区域14天或以上,且在停工前已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员工,将获得每人100万越南盾的一次性支持。
6.支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
在企业、合作社、自行承担经常性费用或投资和经常性费用的公共服务单位、学前班、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职业教育各级私立教育机构工作的员工,如果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因预防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而不得不停止运营,并且终止了劳动合同;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但没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将获得每人3,710,000越南盾的一次性支持。
7. 附加支持政策和儿童
a) 符合第二部分第 4、5、6 点的怀孕工人,每人可获得 1,000,000 越南盾的额外补助;抚养或替代照顾 6 岁以下儿童的工人,每名 6 岁以下儿童可获得 1,000,000 越南盾的额外补助,并且只资助一人,即母亲或父亲。
b)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决定必须接受新冠肺炎治疗或隔离的儿童,其治疗费用和餐费由国家预算承担,具体办法按本决议第二节第8点规定执行;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治疗和隔离期间,每名儿童还可额外获得100万越南盾的国家预算支持。
8. 为接受新冠肺炎治疗的患者提供每人每天8万越南盾的餐补(F0),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支持时间以实际治疗时间为准,最长为45天。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决定必须接受医学隔离(F1)的人员,支持伙食补贴8万越南盾/人/天,支持期限为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支持期限最长为21天。
9.对获得四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艺术指导、演员、画家,每人一次性资助371万越南盾从事演出活动的事业单位(军队文艺单位除外),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停止演出15天以上。
对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持有导游执业证的导游,每人提供371万越南盾的一次性补助。
10.创业户扶持政策
拥有商业登记、税务登记的经营户,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为预防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而提出的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必须连续停业15天以上的,国家预算将为每户提供300万越南盾的一次性支持。
11.支付停工工资、恢复生产工资贷款政策
a) 支付遣散费贷款:雇主可从越南社会政策银行以0%利率借入资金,无需采取措施担保贷款,用于支付根据《劳动法》第99条第3款规定连续停工15天或以上的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员工的遣散费,贷款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雇主在申请贷款时在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没有坏账。最高贷款额相当于根据实际遣散费支付期限计算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贷款期限最长为3个月。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b) 发放工资以恢复生产贷款: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必须暂停营业并恢复生产经营的雇主,以及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从事交通运输、航空、旅游、住宿服务以及派遣越南劳工出国工作的雇主,可向越南社会政策银行以0%利率借款,无需采取措施担保贷款,用于向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动合同工支付工资。雇主在申请贷款时在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没有坏账。贷款最高额度为劳动合同工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实际支付期不超过3个月。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12. 对于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和其他一些特殊主体: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预算能力,各省市制定标准,确定支持对象和支持水平,但支持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次150万越南盾或根据当地要求实际暂停营业的天数每人每天5万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