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颁布了中北和中部海岸地区协调委员会运作条例。
越南政府副总理、中北部及中央海岸地区协调委员会主席陈红河刚刚签署了2023年8月1日第49/QD-HDDPBTBDHTB号决定,公布了中北部及中央海岸地区协调委员会运作条例。

本条例规定了中北和中部海岸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域协调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和协调,以创造团结和同步,实现中北和中部海岸地区可持续发展导向的目标。
本条例规定的中北部和中部沿海地区包括14个省和直辖市:清化、义安、河静、广平、广治、承天顺化、岘港、广南、广义、平定、富安、庆和、宁顺、平顺。
区域联动计划和项目是指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或中央直辖市的计划和项目,或位于一个省份或城市但对中北和中部海岸地区至少一个其他省份或城市产生影响的计划和项目。
必须按照协商一致、平等、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协调工作。
根据该条例,配合原则是遵守宪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关于中北、中部海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保障机制、政策的规定。
协调的内容和领域是衔接中北地区和中部海岸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协调工作必须遵循协商一致、平等、公开、透明和依法合规的原则,通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计划、方案和项目等形式进行。
将协调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分配给与需要协调的领域和任务相关或受其影响最大的职能、任务和权限的各部委、各行业和地方。
对于中北、中部沿海地区各部委、行业、地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超出决策权限的问题,根据区域协调会的提议,由区域协调会主席报请主管部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研究决定。
协调方法
关于规划和实施:2021年至2030年,展望2050年,中北地区和中部海岸地区的区域、国家部门、省级和相关规划的规划和实施必须协调一致,确保规划之间的整合、一致和同步,其中需要协调的主要领域包括:连接交通系统;物流;废水、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旅游区;人力资源;高等教育机构;科研设施;医院和环境污染治理。
关于发展投资: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北、中部海岸地区各省市的区域规划和规划,区域协调委员会指导、协调各部委、行业和各省市举办投资促进会议,动员外国直接投资(FDI)、官方发展援助(ODA)、外国捐助方优惠贷款和国内经济成分的资本,实施本地区的投资计划和项目。
培训与用工方面:协调做好农转非地区、高新区、经济区、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等地劳动力的调配使用工作。指导、协调支持就业介绍,配合做好劳务安排,并根据需要处理劳动争议。
在机制和政策制定方面:各部委、行业组织审查、研究、制定、报请主管部门颁布或依职权颁布法律文件或修改、补充现行有关机制、激励政策和支持、投资资金调动等规定,适用于中北和中部海岸地区。
解决区域互联互通问题:区域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中北和中部海岸地区各部委、各省和各市,解决区域互联互通问题;监督并督促解决本地区跨部门问题。指导和支持本地区地方政府在中北和中部海岸地区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解决跨省问题。
区域协调计划:区域协调委员会制定年度区域协调计划,与相关部委、行业和地方协商,向总理报告;应本地区各部委、行业和地方的要求,组织联合活动,促进本地区的投资、贸易、旅游和通讯发展;促进和支持中北和中部海岸地区商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相关专业协会和合作社联盟的组建和发展。
区域协调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
关于区域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决定》明确规定,区域协调委员会实行集体协商、意见交换,为本区域共同利益达成一致,推行首长负责制。委员会主席拥有最终决定权。
区域协调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区域协调委员会会议的地点和方式由委员会主席决定。区域协调委员会主席邀请中北部地区和中部海岸地区的省委书记和市委书记出席区域协调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