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定精简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共13类。
根据政府第108/2014/ND-CP号法令和第113/2018/ND-CP号法令规定,共有13类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工人属于年度减员对象。具体如下:
(1)因审查而冗余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重组(三)人员根据党、国家主管机关的决定或者由公职单位重新安排组织和人员,实行自治体制,自行负责履行职责、财务、组织和人事。
(2)因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职务调整而冗余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但不能安排或调动到其他工作岗位。
(3)未达到所担任职务专业技术标准规定的培训等级,又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职位其他适合安置且无法重新安排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由主管部门安排其他工作,个人自愿实行人员精简,并经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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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忠乡(义丹)官员通过一站式服务中心为民众办理行政手续。图片来源:Thanh Le |
(4)训练专业与现职工作岗位不相适应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完成指定工作能力有限,但不能调配其他工作或者机关已调配其他工作,个人自愿实行人员精简,经直属机关、单位批准。
(5)考虑精简工资时已连续工作满02年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被评定为完成任务但仍能力受限或完成任务已满01年但仍能力受限以及未完成任务已满01年但无法安排其他合适工作或在考虑精简工资时上一年度未完成任务的干部、公务员,个人自愿进行精简工资,并经直属机关、单位批准。
(目前根据第90/2020/ND-CP号法令,分类不再是“完成任务但能力仍然有限”,而是“完成任务”,希望政府能尽快修改此内容以符合新规定)。
(6)考虑精简工资时已连续工作2年的干部、公务员、公务员,考虑精简工资时已完成工作任务1年、未完成工作任务1年但无法安排其他合适工作或未完成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的公务员,自愿实施精简工资并经直属机关、单位批准的个人。
(7)在考虑精简工资时已连续02年,每年累计请假天数达到或者超过社会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病假最高天数,经医疗机构诊治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发放疾病津贴的,或者在考虑精简工资时的上一年,累计请假天数达到或者超过社会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病假最高天数,个人自愿实施精简工资,经直属机关、单位批准的。
(8)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因主管机关决定进行组织调整,或事业单位为落实自治制度,自行负责执行任务、财务、组织机构和人事等事宜,进行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调整,而未被赋予冗余自主权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9)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契约员工,依主管机关决定组织架构调整或事业单位组织架构及人事调整,于执行工作、财务、组织架构及冗员等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落实执行工作、财务、组织架构及人事方面的自主权及自行负责制。
(10)因股份化、转让、出售、解散、合并、合并、分立、破产或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的决定转变为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转变为公共服务单位而导致国有剩余所有权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监察人;
(11)根据2014年12月17日第118/2014/ND-CP号议定规定,因机构改革而过剩的国有农林农场的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
(12)经主管部门委派,参与管理或者委托代表国有企业改制盈余国有资本部分的干部、公务员。
(13)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协会工资单上列为重组剩余人员的人员由主管机关决定组织举办。